返回 “校园招聘”高峰,法官提醒:

【摘要】

    背景介绍: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紧缩,用人单位在和求职者的双向选择中的主动性更强,许多用人单位甚至设置了许多苛刻的用人和用工条件,广大毕业生面临与日俱增的就业压力,更多的选择了盲目屈就,除非万不得已,单位员工一般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不签订劳动合同

    小刘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软件公司工作,但当时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小刘只是签订了一份私下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将社保费用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小刘,小刘工作一年后被公司辞退。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一并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相应社保费用,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无论企业和职工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可认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另外,企业和员工之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达成任何协议,从而达到少交或偷逃社保费用的目的,因此,一旦进入诉讼,企业除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补齐社保费用以外,还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相应的处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案例二 违法约定适用期

    小马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通讯公司工作,小马与该公司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一年合同期满后公司未再与小马续约。小马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发其一个月的差额工资,法院依法支持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限的相关规定,此案中双方只是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双方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小马事实上在第二个月后就已经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即使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聘,对于小马多出的一个月的试用期,公司也应依照正式员工工资标准对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 索要岗前培训费

    小郭2009年大学毕业后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小郭与该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在试用期内都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小郭依照公司标准缴纳了2000元的培训基金,不料培训期届满前,公司以小郭培训不合格为由与小郭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小郭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培训费用,法院依法支持了小郭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培训是一种劳动权利,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自付该部分培训费用,而不应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故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予以退回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总之,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相关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利做法的惩处力度,员工合法权益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得以弥补,这对于单位的用工规范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都是有益的。以上三个案例告诉我们(尤其是广大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作出的任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如果该项约定侵害了员工权益或国家利益,不仅用人单位要对员工作出相应的赔偿,违法责任人还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刑事处罚,关键是我们要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在初涉职场之际任人宰割。 

    维权提示:

    劳动争议遵循“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即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生效的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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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