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网融合技术的发展,管网铺设的带宽已足以应付高清影视作品的流量需求。交互式IPTV开始盛行,所谓交互式就是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或机顶盒点播自己想收看的节目,不受时间限制。但是高清电视节目的来临,并非对所有产业链而言都是福音,一些企业在盲目追求规模扩大的同时,忽视了自身的软硬件建设,从而导致出现各种纠纷,这种现象值得反思。消费者:你的带宽缩水了吗?
IPTV是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的缩写,是一种系统的总称。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种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崭新技术。用户在家中可以有两种方式享受IPTV服务:(1)计算机;(2)网络机顶盒+普通电视机。IPTV具有非常多的优点,例如可以随时点播、画面质量高等,但是在线点播时需要一定的网速(包括上行、下载速度),如果网速不足会影响观看的效果,关于这方面的投诉也日益增多。例如开通一个4M的宽带,但是实际速度却非常慢,甚至不及其他品牌的1M宽带的网速,带宽严重限制了用户的使用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使用感受。部分网络接入服务商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后,对于消费者要求服务商进行网络维护的要求置之不理,消费者维权非常困难。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三个:第一,国家尚未制定带宽和网速之间的标准,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第二,网速与带宽之间缺乏证据证明,因为网络上行、下载速度与终端计算机、网络带宽、访问的服务器都有关系,难以举证证明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三,缺乏类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如果仅采用一般的公证手段,不仅时间长、费用支出增加,而且难以证明责任在于服务商处。
网络服务商:你收费了吗?
网络接入服务商包括提供基础服务的电信服务商以及其他的二级代理服务商等,部分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与网站签订协议,向用户收取观看电影的费用,导致权利人发现时维权,如某电信服务商地方公司提供宽带服务时,为某网站点播电影收取费用2元每部,被诉至法院,后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也有网络服务商与网站合作,向用户提供影视作品播放服务,如果对于播放内容进行收费或进行控制,将会面临着侵权的风险。虽然部分网络服务商辩称其与网站已经签订了免责协议,但这种协议的效力不能及于协议外的第三方,以这种合同来抗辩侵权不能成立。
制片者:你署名了吗?
影视剧的片尾署名是查明影视作品权利人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法院都会以该片片尾署名来认定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权利人署名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即版权属于)某某公司、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这三种署名单位都有可能是作品的权利人,他人如需获得作品的授权,应当向其购买授权许可证。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将自己的简称署在影片的片尾,包括将英文简称署上或者未将行政区划放置在公司字号前面,导致维权困难或增加维权成本。影视剧的制片方在对影视剧进行署名时应当将著作权人的名称完整署上,署名是否完整、准确关系着原始著作权人的认定,对于后续的转让行为具有重要影响。无论是拍摄影片还是购买影片版权,都应注意这方面的审核。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是否获得全部著作权人授权时,一般法院会将署名权利人和授权权利人之间一一进行核对,查看是否遗漏著作权人,如存在遗漏,说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获得的授权不完整。针对这种不完整的情况,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提供全部权利人的授权或者放弃权利声明、影视剧的原始拍摄合同或者是国产影视作品的发行许可证等。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网站:你买对了版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定许可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否则会构成侵权。但是网站在购买许可时,会出现许多问题。首先是购买的权利不对,许多网站在购买影视作品播放许可时,对于播放的网站、播放的渠道、播放的时间都存在误区,导致购买的权利存在瑕疵,特别是网站购买的如果不是专有独家的权利,将难以向其他播放网站要求赔偿。其次,购买的主体不对,有的影视作品存在多个权利人,而网站在购买时仅向其中一家购买,或者多个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约定不明确,权利人购买后发现存在瑕疵,导致维权困难;部分分销网站从总经销商处购得分销许可,但对于总经销商购买的权利疏于审查,导致自己被诉侵权。建议网站在购买版权时从原始的拍摄合同以或作品署名上来判断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在后续的授权手续中,应当着重审查权利的流转情况,包括权限、地域、期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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