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如何在作品上适当署名

【摘要】

    作品上的署名,除了明确作者和著作权人外,还体现了作品市场价值、权威程度等其他重要含义。随着全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诉讼纠纷日益增加。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确定诉讼主体、权利主体以及侵权主体。在作品上适当署名也成为权利人维权和侵权人抗辩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下归纳分析几种实践中常见的署名问题:

    一、为提高图书畅销度而挂他人之名

    挂名,通俗解释就是非作者但署名为作者。近年来,图书市场中的挂名作者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学习考试类书籍,似乎总得挂上响当当的名教授、名学者才能体现出图书的高质量和权威性,才能有畅销的机会。

    一旦挂名图书侵权,挂名作者往往会作为侵权人被诉至法院。按照被挂名者是否知情,可分为知情挂名和不知情挂名,二者对被诉的意见截然不同。知情挂名作者虽然对侵权事实不甚了解,但出于之前已同意挂名,风险与收益共存,一旦发生挂名图书侵犯他人权利,也只能与实际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不知情挂名者被诉时,往往情绪激烈,不仅坚决否认自己侵权,而且执意要与其他被告划清界线。如某中学英语考试系列书将国内某知名英语教授署名为总主编,该教授因系列书涉嫌侵权被诉至法院。诉讼中,该教授坚决表示其对涉案图书的出版不知情,未参与该系列书的撰稿,也不同意挂名。虽然其他当事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此教授同意挂名,最终法院也未判决该教授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无端被拖入诉讼不可避免产生相当的诉讼成本。

    二、为加强权威性而拟制署名

    拟制署名是将不存在的人署名为作者。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一些工具类或教科书性质的图书上,为了显示作者队伍庞大而虚构作者充实编委会队伍。

    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时,不论权利人图书上存在拟制署名还是侵权人图书上存在拟制署名,都会对诉讼进程产生影响,不利于对实际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及对实际侵权人的处罚。诉讼中,法院会通过署名来慎重审查权利人,通常将全部署名作者视为共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不会轻易否定署名作者的权利。当图书上存在拟制署名时,部分作者要证明其他作者不存在,否定其他署名人的权利并非易事。部分作者以全部著作权人身份主张权利或权利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可能面临主体不适格或法院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造成诉讼程序障碍,权利人利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

    三、互联网环境下随意署名

    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特别是一些“草根”艺人展示才艺的平台,在互联网上发表文字、图片、音乐等作品已司空见惯,而随意转载、修改等行为也屡屡发生。当权利人起诉他人侵权时,首先要证明自己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最直接的方式是指出作品上有其署名。通常,大家不习惯在互联网上使用真名,而是随意使用体现个性的假名或者不署名,甚至有人同时使用不同的假名。以这些署名方式发表的相当一部分作品显然体现了作者希望网友广泛传播其作品的用意,但也不排除有作者还是希望他人经许可而使用。当他人希望使用这些作品时,由于不容易查找到真实的作者,不免产生先使用,等权利人发现后再协商的心理。因此而引发的诉讼纠纷不在少数,而当进入诉讼阶段,什么样的署名能体现出与当事人的关系则是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的事情。

    四、因失误而署错名

    好比某人写错自己名字那样,因失误而署错名的情况似乎难以理解,但在影视作品的署名上却经常发生。国产电影对制片人的署名一般体现在片头或/及片尾所署的摄制或出品单位上。由于一些单位平常多使用简称或不规范的称谓,在影视作品上也容易习惯性地使用这些不规范的署名。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则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准备证据说明真实的署名应该是什么。

    上述署错名的情形尚有机会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亡羊补牢”,而有些情形则没有弥补的机会。如某网站在页面底端注明版权所有为A公司,因该网站上传了侵权内容,A公司被权利人诉至法院,A公司表示网站底端的版权所有标识因工作失误存在错误,该网站经营者和版权人应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由于A、B公司为关联公司,二者谁为网站的实际版权人,对于包括权利人在内的公众不甚清楚,加之网站上本身的版权标识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这种表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应当为该网站中的侵权内容负责。

    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尊重作者署名的自由,可以署真名、假名、艺名或不署名。同时,社会公众通过署名来知晓作者与作品之联系,因此署名问题就不仅仅只是作者意愿的体现,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作品上署创作者的名字,即可避免侵害不知情的被挂名者权益,而且也防止被挂名者因作品侵权而被诉讼牵连,更是对社会公众了解作者的知情权的尊重。

    其次,应采用可体现与作者相关联的适当方式署名。特别是在诉讼实践中要存在起码的联系可证明该作品的作者是谁,权利人或侵权人与作品存在何种关系,以确保其创作的作品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或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再次,应规范名称表达。署名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一些日常使用中的别称、简称可以作为作品上的署名,但需要作出特别的标注提醒,表明与全称的关系。另外,从法律意义上说,在作品上署名是一项严谨的法律行为,具有公开宣示权利人的效力,除非有合法理由,署名行为不可随意撤销。因此,在署名时规范名称表达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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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