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未成年人涉毒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摘要】

    毒品犯罪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07年至今,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共审结未成年人涉毒刑事案件16件,涉案未成年人16名,其中贩卖毒品案件13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3件。在办理未成年人涉毒刑事案件过程中,该院法官发现此类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

    特点一:女性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2009年,该院审结的未成年女性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数的12.9%。而在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统计的16名被告人中有8名系女性,所占比例达50%,明显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中女性所占比例。

    原因分析: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尤其对于贩毒和容留吸毒犯罪而言,其暴力性较小,且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和隐蔽性,女性具备从事此类犯罪的条件,且较男性更易掩人耳目。另外,毒品犯罪多发于歌厅、酒吧、迪厅等女性出入较多的娱乐场所,客观上也增加了女性接触毒品的机会,故女性犯罪所占比例较高。

    特点二:离异家庭子女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通过对16名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法官了解到其中有14名成长于离异家庭,另2名因与父母关系不和而离家出走,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监管。这些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很少,仅有3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在法院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因分析: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摇篮,承担着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离异家庭中父母关爱的缺失使得这些未成年人过早脱离学校、家庭,步入社会。因教育状况不佳,其文化程度往往较低,据统计,我院审理的16名涉毒品犯罪未成年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名,其中5名被告人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1名被告人系文盲。较低的文化程度、淡薄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生活来源的匮乏使其无法融入社会生活。这些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加之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实施毒品犯罪。

    特点三:有吸毒经历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比例较高。据统计,在该院审结的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51.36%的犯罪人员均为吸毒者,而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吸毒者所占比例更高,该院审理的16名涉毒品犯罪未成年人中,有12名曾经吸食过毒品,所占比例高达75%。

    原因分析:吸毒与毒品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吸毒往往是实施毒品犯罪的“前奏”。因毒品犯罪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结构,具体表现为制造、走私—运输—贩卖—吸食,吸毒者作为链条终端,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整个毒品犯罪环节。吸毒者一旦通过购买、获赠、偷窃等方式接触到毒品,其即具备了实施毒品犯罪的客观条件,由此极易引发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犯罪。

    特点四: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手段单一,涉案毒品数量较少。通过对该院审结的13件未成年人贩毒案件进行分析,法官发现未成年人往往扮演着毒品传递者的角色,主要负责收钱、送“货”,其并不清楚毒品的来源及上线。此外,未成年人所贩卖的毒品数量也相对较小,据统计,该院审结的13件未成年人贩毒案件,除1起涉毒数量达47克、1起达到16.9克外,其余11起涉毒数量均在1克左右。

    原因分析:未成年人因其经济条件有限,一般并不掌握大量的毒品,而是处于毒品犯罪交易链的最底端,从事小额的毒品交易。其所面对的几乎都是直接的吸毒者。因而,未成年人一般仅是根据吸毒者的实际需求,向上线购买少量的毒品而后转手卖出,赚取其间的差价,因而其犯罪的手段比较简单、涉案的毒品数量一般较少。

    特点五:成年人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中作用明显。在该院审结的16起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有9起案件是在成年人的直接参与、指导下完成的,且这些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都是老乡、朋友甚至男女朋友关系。

    原因分析: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从众性和依赖性,自我控制力较弱,尤其对于离异家庭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如此。他们缺乏父母的关心照顾,因此在社会上结交的老乡、“兄弟”、男女朋友关系对其影响很大。如果交友不慎,与有吸毒、贩毒等行为的人员相识,未成年人很难抵制住起教唆与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对未成年人涉毒案件特点及原因的分析,法官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预防、减少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发生。

    一是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因成年人的影响而染上吸毒恶习。此外,在贩毒、容留吸毒等毒品犯罪中,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自作用的不同,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犯罪的成年人。

    二是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使其切实履行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通过法制宣传、家长课堂等形式对监护人、特别是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教育,明确家庭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重要性,督促其切实担当起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义务,关爱未成年子女,避免未成年人过早步入社会。

    三是加强对吸毒人群的管理、教育。对于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及时帮助其戒除毒瘾,防止其因吸毒行为而诱发其他毒品犯罪。同时,未成年保护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等做好戒毒后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其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是开展禁毒教育宣传。利用新闻媒体、送法进校、组织涉毒案件旁听、街头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向未成年人宣传毒品的危害,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审慎交友,明辨是非,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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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