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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吧门前丢车经营者是否赔偿

  案情:

  2002年11月24日晚,王平在某网吧上网时,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了该网吧的门口,可是,当他在次日凌晨准备回家时,却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了。于是,他便立即将该事告知给了该网吧的值班人员,并同时向辖区派出所和刑警大队报了案。事后,他又多次找该网吧的负责人协商丢失摩托车一事,然而双方始终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无奈之下,王平将该网吧诉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网吧赔偿其丢失摩托车的损失。

  评析:

  对于此案的审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该案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为附随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服务,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若消费者因此而受到损失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善意的照顾义务。

  第二种则认为,在该案中,虽然原告停放在被告门前的摩托车丢失一事是事实,但是,由于原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将摩托车交付给了被告保管,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无保管合同关系,故被告不应当向原告赔偿因看管车辆不当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网吧作为一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尽量完善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的有关制度,应当自觉遵循经营宗旨,“让消费者满意,让消费者放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依照第二种意见,依法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