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沈某,男,63岁。
被告张某,男,61岁。
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是多年的老朋友,两人同在一民间乐队,经常在一起为红白喜事吹奏。2003年3月4日,乐队接受马某的要求为其父亲的丧事吹奏。忙活了一天,马某过意不去,便安排乐队成员吃饭,席间四个人喝了一斤白酒和六瓶啤酒。饭后大家各自散去,由于张、沈二人住处相近,两人就同行,沈某自己骑一自行车,张某在后步行。在行进过程中,沈某突然摔倒,并称:不叫你上车你偏上,我的腿摔断了,真被你害死了。张某急忙拦了一辆出租车把沈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沈某共计住院20天,并施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术,花费医疗费30664.41元。经有关部门进行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残。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人工关节使用寿命约定10—15年,二次手术费用约50000元。开始一段时间被告尚到医院进行探望,后因原告受伤原因以及赔偿问题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被告则以自己没有上原告的自行车,是原告不小心自己摔倒,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受伤的原因,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原告的主张较为符合法律真实,但原告在酒后骑车亦应注意自身安全,从公平原则出发,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包括继续治疗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66472.48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损害责任的划分是可行的,但对于今后继续治疗费用则认为原告已年逾六十,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不应再计算再次更换人工关节的费用,遂改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5968.55元。
点评: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在案件当事人一对一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总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有时甚至捏造事实,但双方又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的主张,如何确定案件事实就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合理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理论成果,法官应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事实进行判断,一审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分析,确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是合适的。
(2)对于老年人人身受到伤害后二次手续费用应否一并处理,一次性了结。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亦应赔偿。对于继续治疗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二审法院根据原告年龄及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改判原告可在将来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更为符合客观实际及民法的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