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熊贞续原是贵州省铜仁地区经贸局职工,其从1984年起一直居住经贸局职工宿舍楼第二层楼的一套房屋,该套房屋与相邻另一套房屋在相邻处的墙外有一阳台,两套房屋均有房门通向此阳台。后熊贞续调离经贸局工作。经贸局在1999年职工住房改革中,将前述与熊贞续房屋相邻的那套房屋及阳台出卖给职工李亚,李亚取得了该房屋及阳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李亚在熊贞续通向此阳台的房门门道里砌上砖墙,将门道堵塞封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熊贞续起诉称,李亚封堵其进出阳台的门道,影响了其通风、采光的相邻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亚停止侵害。
一审法院认为,李亚买受了相应阳台,即取得对该阳台的所有权,其依法享有对阳台的占有、管理、使用权利,其封堵阳台是使行所有权的必须,因此李亚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驳回熊贞续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相邻权益纠纷,李亚封堵熊贞续房屋通向阳台房门之门道的行为,影响了熊贞续房屋原有的通风、采光权益,已构成了相邻侵权,李亚应停止侵权,故二审判决由李亚拆除其封堵在熊贞续通向阳台房门之门道里的砖墙。
评析:
本案李亚用砖墙封堵熊贞续房屋通向阳台房门之门道的行为,既构成了相邻侵权,也构成了房屋侵权。
(一)李亚的行为构成相邻侵权。本案相应阳台与相邻两套房屋之间的结构关系较为特殊,即两套住房均有房门通向该阳台,此特定情形系房屋原有结构所致。虽然,在房改中地区经贸局将此阳台及相应一套房屋卖给李亚,李亚已取得了包含阳台在内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此熊贞续应当不得进出和使用该阳台。但是,由于阳台与相邻两套房屋之间原有的特殊结构关系,使得阳台所有权人的使用权受限于原有状况,其使用权必须接受限制,其必须合理使用该阳台,不得影响相邻他方即熊贞续房屋的原有结构及使用状况,即不得影响熊贞续原依赖于该房门而具有的通风、采光、视线情况及相应利益。因而,李亚封堵熊贞续房门之门道,是对熊贞续房屋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的侵害。
(二)李亚的行为构成了房屋侵权。李亚对阳台的所有权范围并不及于熊贞续房门之门道范围,而该门道应属熊贞续房屋范围。李亚砌砖墙封堵该门道,此行为超越了其阳台所有权的范围,已构成了对熊贞续房屋所有权或管理、使用权的侵害。
(作者单位:贵州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