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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确定此案诉讼时效期起算点

  案情:

  甲与乙基于朋友关系,甲向乙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无还款期限的借条。此后两年内甲未还钱,乙也未向其索要。两年后乙向甲主张权利时,遭甲拒绝,乙遂诉至法院。

  评析:

  该案中关于乙的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乙并未主张过权利,不可能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始,乙的债权当然未逾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依学理解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笔者以为,诉讼时效期间强调的是诉讼请求这种请求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而请求权形成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基础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开始,取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侵害。

  本案中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而不能证明债权人乙的债权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从借款之日起算。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在甲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债权人乙向甲主张债权的行为结果来判断乙的债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乙向甲索款,并给甲必要宽限期,而甲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其债务,则可认定乙的债权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综上,笔者认为,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确定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经过必要宽限期的次日,若债务人仍不履行,则视为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