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行政机关主持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受到法律保护

【摘要】

和解协议书由某某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领导和干警在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方参加的有丁某某、麻某某的儿子麻某某(协议书代丁某某、麻某某签字)、被答辩人丁某某、麻某某的另一个儿子麻某某、女儿麻某某三人,而麻某某与父母丁某某、麻某某的住房是相邻的,平时经常一起吃饭,对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应该事前就有商议,和解协议书在2016年8月16日晚上签字,8月17日早上付清62000元赔偿款,该和解协议书属于公安行政调解,和解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

行政机关主持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李某某,

答辩人(被告):麻某某,

被答辩人(原告):麻某某,

被答辩人(原告):丁某某

被答辩人(原告):麻某某,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扭打过程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的伤是被答辩人直接殴打或在扭打中致伤的,不管被答辩人用任何手段都不能改变铁的事实

事实情况是:2015年12月31日早上,答辩人麻某某因在共用世间(中堂)堆放木材,被答辩人丁某某、麻某某无理阻拦引起纠纷,答辩人李某某上前劝解,将麻某某往家里方向推时,丁某某紧跟在李某某的后面,掐住李某某的脖子往前推时,李某某被丁某某掐倒趴在地上,李某某站起时发现脚痛,走路就一瘸一拐了。可以确定答辩人李某某的脚伤是丁某某的掐倒在地直接引起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丁某某、麻某某的扭打被邻居劝解后,答辩人报了警,警察刚到现场,被答辩人麻某某也赶到了,当着警察的面,被答辩人用手和拳头殴打答辩人麻某某的头部,接着被警察拦住才停止。

从以上可以看出,答辩人李某某的伤情是被答辩人丁某某从后面追过来用手掐李某某的脖子,李某某摔倒在地后起来脚就伤了,答辩人麻某某的伤是麻某某的直接殴打头部、麻某某的扭打致伤的。并不是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讲的没有殴打。

以上事实有某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证据以及被答辩人麻某某殴打麻某某执法仪录像可以证实,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就是铁证。

不管被答辩人采取哪种手段企图改变证人证言,都不能改变公安机关查证的第一手证据,反而更加暴露出被答辩人为了对抗公安、司法机关,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拙劣嘴脸,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16)浙1122刑初285号刑事裁定书、缙公(仙)撤案字【2017】10007号撤销案件决定书都只是认定证据发生变化,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因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该类案件属于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可能像起诉状中讲的是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的冤案。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领导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书是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经履行完毕。

纠纷发生半年后,在被答辩人麻某某的多次要求下,2016年8月16日,某某县公安局组织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调解,调解由某某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领导和干警主持,调解的地点是某某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调解室,调解时,双方均出于解决纠纷的意愿,经充分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和解协议,调解中的金额是赔偿二个答辩人的总额,由于考虑麻某某是单位工作人员,为了不影响麻某某的工作,麻某某要求和解协议书中将赔偿金额全部写到丁某某名下,答辩人认为反正已经调解好了,只要按照协议书拿到赔偿款,双方就应该和平相处了,双方同意后,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书由某某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领导和干警在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方参加的有丁某某、麻某某的儿子麻某某(协议书代丁某某、麻某某签字)、被答辩人丁某某、麻某某的另一个儿子麻某某、女儿麻某某三人,而麻某某与父母丁某某、麻某某的住房是相邻的,平时经常一起吃饭,对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应该事前就有商议,和解协议书在2016年8月16日晚上签字,8月17日早上付清62000元赔偿款,该和解协议书属于公安行政调解,和解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

三、被答辩人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和解协议书,于法无据。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销,但是,重大误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麻某某误认为丁某某造成李某某轻伤一级的后果,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在该协议之中,只是确认双方因为邻里问题产生扭打纠纷,现有证据均能证明该事实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也就谈不上,构成重大误解。

2、本协议是双方互相让步的结果,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答辩人作为协议乙方也作出了巨大让步。按照目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鉴定报告,李某某的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130元*90)、营养费(30元*60)、十级伤残(47237元*10%*1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56385元*180/365)等可以高达117161.5元,加上麻某某的医疗费等损失,金额在120000以上,而和解协议书仅赔偿答辩人62000元,仅为损失的一半。可见,该份和解协议是双方让步的结果,被告本着定纷止争、和谐共处的原则,作出了巨大牺牲,从而签订了该份协议。

四、即便构成重大误解,也应当在除斥期间内依法行使,但被答辩人的撤销权已过法定除斥期间,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履行和解协议书时,各个被答辩人就应当知道协议书的内容,一年的除斥期间已经超过,撤销权也已归于消灭。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