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保证人是否免责?

【摘要】

通常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金融机构为了及时收回借款,往往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期望尽快收回借款,而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的力度不尽如人意,时间拖延很长,案件长期处于执行状态,但又不能执行到位,此时,如果金融机构忽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有可能失去对保证人的胜诉权。

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保证人是否免责?

  通常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金融机构为了及时收回借款,往往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期望尽快收回借款,而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的力度不尽如人意,时间拖延很长,案件长期处于执行状态,但又不能执行到位,此时,如果金融机构忽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有可能失去对保证人的胜诉权。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以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一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有以下特点:

1、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永久性消灭,此时,如果因保证人疏忽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可依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

  (二)保证期间的种类(担保法第2526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

1、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虽然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经过及其效果

1、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2、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因保证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分别分析如下:

A: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

理论解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仲裁,就意味着债权人启动了对于保证人责任追究程序,此时,保证期间的使命已经完成。当胜诉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无果时,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胜诉之后,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已经没研究意义。

根据《担保法解释》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权人和保证人。

法条依据:《担保法》第252款: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任。

B: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

理论解释: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之后,可以找到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责任。所以,向保证人。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请求的,则丧失对保证人请求的任何形式的请求都是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程序的启动实体权利。

法条依据:《担保法》第262款规定:连带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的经过,保证人免除责任。

(三)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物权法17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19-21条):

    1、与债权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2、与债权人没约定时,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先主张物保;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在该范围免责。

(四)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三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人有三次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

    第一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第二次: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三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烧脑的法律逻辑推理

 1、一旦保证期间经过,就不可能启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只有在保证期间内,才有可能启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3、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启动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有所不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34条,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在保证期间内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即立即开始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连带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物保,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先主张物保,此时保证人为补充担保责任。若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后的份额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再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如果此时已经过了保证期间,则要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若主张过,则转化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