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哪些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出资情况
房产证上的登记人
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欺诈等情况)
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
出资方子女
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适用解释三第7条规定。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出资方子女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
一方子女
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出资行为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夫妻双方或一方子女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双方共同共有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支付方
支付的是首付款,共同财产,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支付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
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配偶或双方
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或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
双方共同(或一方)借款支付全部或部分房款
夫妻双方或一方
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的。
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
夫妻双方或个人
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添加配偶姓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未进行过户登记
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赠与方可撤销,例外: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
已进行过户登记
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2条的除外。
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未进行过户登记
房屋属于受赠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