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09.42元,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
赔偿项目
工伤赔偿标准
承担
一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1.工伤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配置标准×器具数量(备注: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4.交通食宿补助费=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备注: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单位承担
6.停工留薪期间护理(护理费/陪护费)
二
生活
护理
费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数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
一次性
伤残补
助金
8.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至10级伤残月数
伤残月数:27/25/23/21/18/16/13/11/9/7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四
伤
残
津
贴
9.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伤残等级百分数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备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近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由工商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六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前提是保留劳动关系。)
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具体标准: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至10级伤残月数
伤残月数:30/25/10/7/4/2
(备注:前提是解除劳动关系)
六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具体标准: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至10级伤残月数
伤残月数:30/25/10/7/4/2
(备注:前提是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承担
七
丧葬补
助金
1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浙江具体标准:3709.42元/月×6个月=22256.5元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
供养
亲属
抚恤
金
1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抚恤系数
A.配偶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B.其他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备注: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职工生前工资)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九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具体标准:21810元×20倍=436200元
十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待遇
16.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待遇=前3个月照发工资(用人单位承担)+供养亲属抚恤金(第4个月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生活有困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被宣告死亡)+丧葬补助金(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