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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积极应诉争取时间,改进技术另寻出路

改进技术另寻出路

——柴某诉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柴某于2002年7月24日被授予ZL99113678.0“双向风机”发明专利权。柴某曾以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公司)制造、销售的737N型号浴霸产品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2月1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判令奥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此后,奥普公司对“奥普浴霸”的风轮进行了改进设计,并委托第三方生产。2006年3月27日,柴某委托公证处在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公司)公证购买了奥普公司生产的三种型号“奥普浴霸”,认为上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同年4月25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奥普公司、国美电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1500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奥普公司侵犯了柴某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美电器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该院于2011年3月28日判决:奥普公司和国美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奥普公司赔偿柴某经济损失25万元。

柴某、奥普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封闭式叶片与涉案发明专利的人字形叶片在发挥作用的手段及所产生的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且柴某在涉案发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意见陈述放弃了封闭式叶片的技术方案,在本案侵权诉讼中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将该方案纳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11年8月22日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积极应诉争取时间,改进技术另寻出路

对于很多被控专利侵权的当事人而言,专利侵权诉讼赔偿还可以承受,但若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对于被告来说这才是最大的损失。很多被控专利侵权人在诉讼中,一般都只是应诉、通过抗辩争取胜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确定自己的产品或者方法没有侵权,这当然是最直接也是最强有力的方式。但在很多情况下,被控侵权人的产品或方法确实构成侵权。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妨从全局把握,以积极应诉争取时间为策略,同时争取改进技术以另寻出路。积极应诉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抗辩,更重要的是应当吸取教训,努力改进技术,变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一边应诉,一边改进或引进新的技术使企业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在本案中,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虽然是在被诉前就已经改进技术,但也给我们一个提示,就是在应诉过程中,也可以通过改进技术,绕开专利保护范围,形成较原告专利更先进的专利技术。这也是被告企业所应有的应诉策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