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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特别是以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突破口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就显得特别重要。

商业投资前的专利侵权风险防范

——请求人楼某与专利权人金某关于“复合胎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基本案情】

1996年1月30日,自然人楼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复合胎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7年2月26日公告授权,专利号ZL96203607.2,授权公告号CN2248126Y。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共1项,即“1.一种复合胎布,其特征在由无纺布层(1)、中间的胶接料层(3)和玻纤布层(2)构成。”

无效宣告请求人楼某在对防水卷材进行市场调研后,投资并试生产、推销少量防水卷材过程中,发现其准备投产的防水卷材涉嫌侵犯本专利权,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遂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律师点评】

在商业投资前,必要的市场调查是必须的,而如果投资是有可能涉及专利产品的,投资者最好进行必要的专利侵权审查与风险防范。一旦发现想要进行的投资产品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则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就采取了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正如前面案例所述,在我国很多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很难保证的,稳定性较差。因此先发制人的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也不失为风险防范手段之一。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特别是以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突破口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就显得特别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