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次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0点规定:房屋使用费参照数额一般有租赁合同的租金、转租合同的租金、市场租金三个标准。我们认为,出租人就上述三个标准之一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应当支持。
按照以上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如果逾期腾房,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租金、转租合同的租金、市场租金三个标准之一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