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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应该由房屋实际占有人支付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应该由房屋实际占有人支付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应该由谁支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承租人应该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已经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的,房屋实际占有人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负有返还房屋给出租人的义务,因此实际占用房屋的占有人是返还房屋的义务人,如果占有人逾期腾房,应该由占有人支付逾期腾房的占用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房屋租金和占用费,出租人无权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房的占用费。

笔者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有条件的,即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双方享有和承担,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承租人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使用权,在此同时,次承租人也同时失去了使用权,腾房是占有人的义务,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均由腾房的义务,承租人有权请求实际占有人腾房,如果实际占有人逾期腾房,就应该支付逾期腾房的占用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该规定,如果次承租人不履行腾房义务,就应该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