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租赁合同解除后,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转租合同应该同时解除

【摘要】

租赁合同解除后,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转租合同同时解除,次承租人负有返还出租人租赁房屋的义务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转租合同是否应该同时解除,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笔者认为,转租合同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享有使用、收益权而存在的,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转租合同随着租赁合同的解除而解除。

那么,会不会因此损害次承租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利益平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次承租人如果为了防止损失,完全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

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