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虚假登记类信访处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浅析

【摘要】

由涉嫌虚假登记引发的信访数量逐年增多,而且民事争议双方均将矛头指向工商登记,导致工商机关面临诸多困难

    近年来,由涉嫌虚假登记引发的信访数量越来越多。

    比如,某公司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公司的股东甲、股东乙变更为股东丙、股东丁。不久,股东甲进行信访,提出对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不知情,请求工商机关撤销变更登记。但工商机关经核查登记档案,发现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材料中股东甲签名与工商机关留存档案材料上股东甲签名之间并无明显差异。

    股东甲认为,即使工商机关在审查登记时不存在过错,但如果登记依据的申请材料确属虚假,则变更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为此,工商部门启动行政程序进行调查,认定此次公司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行为,并最终作出撤销此次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被撤销股东资格的股东丙认为,上述签名虽非股东甲亲自签署,但事实上股东丙自己已经缴付了股权转让款,并且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因此工商机关作出撤销此次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并进行反复的信访。   

  据调查,在工商机关接到的人民来信来访中,因涉嫌虚假登记而要求撤销登记的信访件数量目前已经占到1╱5,而且民事争议双方均将矛头指向工商登记工作,矛盾尖锐,重复信访多,影响面大,导致工商机关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占到信访工作所需人力、物力的近60%。

    虚假登记类信访与一般信访不同,将信访工作转入法定的业务程序存在一定难度

    1.虚假登记类信访往往与民事争议密切相关,矛盾尖锐,重复信访多,影响面大,解决起来难度非常大。

    虚假登记类信访一般与特定的民事争议密切相关,涉及民事关系中的利益双方,因此矛盾难以调和,仅仅依靠工商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可能解决问题。与一般请求办理登记手续类或者投诉建议类的信访不同,虚假登记类信访多由特定的民事争议引发,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这与目前企业改制、公司发展的热点有关。

    从虚假登记类信访的民事法律关系看,矛盾双方利益对立,争议事项复杂,矛盾不可调和,而且均将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为保护和实现自身民事权益的工具。工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如果处理不当,便会面临“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局面。

    2.法律之间有竞合,许可撤销、处罚撤销争议不断,将信访转入法定业务程序较为困难。

    从工作程序看,对于当事人要求撤销登记的信访件,本来应当从信访处理及时转入法定业务程序予以处理。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转入法定业务程序时会遇到一些障碍,从而增加处理难度。

    比如,对于涉嫌虚假登记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了处罚撤销程序,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同时,《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这样,就产生了法律竞合问题,而且《公司法》与《行政许可法》在是否应当予以依法撤销的基本立场上有明显差异。在具体操作和实施时,工商机关难以做到准确适用法律;由信访转入法定业务程序自然较难。

    这样一来,如果工商机关迫于压力随意启动行政程序,不仅给信访工作机构的复查、复核造成被动,而且容易使申请人误以为工商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未在前期的登记审查中尽到职责。

    3.即使将信访工作转入法定业务程序处理,在立案调查和认定事实等方面也存在困难。

    对于已转入法定业务程序处理的信访件,工商机关需要认真解决案件调查、认定事实等复杂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对于虚假申请材料的认定标准。一般来说,申请材料中的公司股东签名是否虚假,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取证,但如果签名本身属于虚假,而现有证据又表明签名人有过此类意思的明确表示,那么能否认定为虚假?

    第二,调查手段不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规制范围,但对于已转入法定业务程序处理的信访件而言,矛盾焦点属于民事争议性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争议,那么行政机关直接介入甚至实施立案调查就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

    第三,对调查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包括立案、调查、核审等方面的完整程序,但是对于许可撤销目前还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均未对许可撤销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

    加强虚假登记类信访处理工作的对策

    公司登记法律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当出现民事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利用行政程序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是法定权利,因此,工商机关在面对民事争议时,应当认真分析信访内容,如果是以信访形式请求处理虚假登记事项的,不能简单地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简单答复,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决定是否转入法定业务程序处理。

    同时,工商机关应当深入研究和完善现有的履职程序。一是梳理不同撤销程序的关系,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二是充分考虑企业登记工作特点,借鉴行政处罚方面的相关规定,完善行政许可撤销方面的受理、调查、决定机制。三是明确虚假登记的认定标准,加强行政许可方面的证据学研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沟通,对虚假登记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供具体操作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