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摘要】

    案情:原告何女士与被告赵先生结婚五年来感情不合,赵先生经常无缘无故找碴儿与妻子争吵。被告脾气暴躁且品行低劣,特别是平日喜好酗酒,喝醉后动不动就打骂原告,揪着妻子的头发往墙上撞。何女士稍作反抗便遭到更加凶狠的拳打脚踢,他甚至耍酒疯用木棍击打何女士头部,用菜刀、椅子等砍砸原告。致使原告多次昏倒在地。由于被告恶习较深,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何女士遂寻求法律保护。2008年10月,何女士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与丈夫赵先生离婚,并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近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和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其责任完全在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家庭财产和赔偿损失问题作出公正处理,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评析:本案中的受害人何女士在婚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果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非常正确和明智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43条规定: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请。

  建议:妇女在社会上特别是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应当得到有效保障。笔者建议,妇女在婚后遭遇家庭暴力行为时千万不能一味忍让,应该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在丈夫施暴时,可以采取以下五种途径保护自己:1、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即拨打"110"请求出警;2、请求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劝阻;3、请求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予以调解;4、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实施的暴力行为已构成犯罪,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如致人重伤,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5、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方的妇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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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