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审理民事案件应参照民间习俗

【摘要】

    【要点提示】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习惯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法律并参照适用民间习俗习惯,以彰显司法公平。

    【案例索引】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08)甘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月9日)

    【案情】

    原告刘仲珍,女。

    被告惠雄,男。

    被告郭有社,男。

    2008年古历6月9日,原告刘仲珍以3000元的价款从乔双喜处买了两头耕牛(一大一小)。同日原被告双方经口头协商达成放养耕牛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两被告为原告放牛,合同期限从2008年古历6月9日至同年古历10月1日。同时约定由原告支付被告方劳务费220元。原告便将其购买的耕牛交由两被告放养。2008年古历6月25日,两被告放牛回来后,原告没有见到自己的大耕牛。第二天原被告双方共同寻找,在其村的二道峁崖下找到了原告的耕牛,但耕牛已被摔死,牛肉已臭。原告将死去耕牛的牛皮以100元的价款卖给了马西利。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该村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诉称,2008年古历6月9日,我花费3000元从乔双喜处购买耕牛一头。同日我与两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两被告为我放牛,合同期限从2008年古历6月9日至同年古历10月1日,劳务费为220元。后我便将耕牛交给两被告放养,并付给两被告劳务费220元。同年古历6月25日,两被告出去放牛,下午两被告放牛回来后,我的耕牛却没有回来。我就找到两被告询问牛的去向,两被告称其不知道,牛可能回来了,如果没有回来,到第二天再说。第二天我就和两被告共同去寻找耕牛,结果在我们村的二道峁崖下找到我的耕牛,但牛已被摔死,牛肉也全部臭掉。此事经本村村委会调解未果。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惠雄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告的耕牛是其自己掉下去摔死的,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我赔偿。原告花费3000元买了两头耕牛,其中大牛1800元,小牛1200元。原告的大耕牛摔死后,其已将牛肉及牛皮全部卖掉,原告要求我赔偿3000元显失公平。

    被告郭有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陈述答辩意见。

    【审判】

    甘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口头协商达成放养耕牛的劳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耕牛在放养过程中被摔死。依照民间习俗习惯放养耕牛发生意外后,放养人一般不予赔偿,但原告的耕牛丢失后,两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并及时寻找耕牛,导致牛肉臭掉,对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故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惠雄与被告郭有社互负连带责任酌情赔偿原告刘仲珍经济损失12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诉讼费50元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应如何确定各方是否违约:2、当法律与民间习俗习惯冲突时应如何适用。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如何确定一方或双方是否违约的问题。

    当前,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在民事活动中往往不签定书面合同,口头协商时往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作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往往无法提供对方构成违约的证据。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的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放养耕牛的口头合同,双方就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耕牛丢失后,两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并寻找耕牛,据此可以认定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

    二、关于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习惯冲突时应如何适用的问题。

    在民事审判实务中,有时会遇到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习惯冲突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又合情,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审理民事案件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当地民间习俗习惯,放养耕牛发生意外后,除非放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放养人一般不予赔偿。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依照民间习俗习惯两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仅依据合同法或者仅依据民间习俗习惯予以判决都无法体现公平的民法原则。因此甘泉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同时又参照民间习俗习惯判决两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0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之目的,无疑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双方未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作明确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当法律与民间习俗习惯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法律,并参照民间习俗习惯作出合法、合理又合情的判决,以彰显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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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