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从一则交通肇事案看附带民事赔偿的主体

【摘要】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4日14时许,韩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送女儿韩某某、外孙曹某某二人回家,行至一上坡处,超越张某驾驶的陕C15891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时,摩托车右侧与货车左侧相擦挂致摩托车倒地,将韩女甩出后被货车左后轮挤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韩某某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死者韩某某的丈夫曹某及两个未成年女儿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肇事司机韩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被害人抢救费、尸体鉴定费、穿衣、抬尸费、车辆鉴定费共计88372.80元。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肇事司机的妻子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讨论中对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肇事司机的妻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死者是她的女儿,她可依法要求抚养费和含有精神抚慰性质的死亡赔偿金。第二,她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她与肇事司机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与死者是母女,要求她丈夫承担抚养费和精神抚慰赔偿,无异于雪上加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 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如下:这是一起交通肇事,它与一般的侵权不同,肇事司机韩某在送女儿,外孙回家途中,因其重大过失,发生交通肇事,致其痛失爱女,他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他的妻子(即死者的母亲),因丈夫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肇事,致女儿意外死亡,身心受到很大损害,有权请求其赔偿。

    【判后感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韩妻放弃了要求赔偿的诉讼权利,但韩某的女婿(即曹某)坚决不同意放弃要求韩某赔偿的权利,也不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因韩某的重大过失发生意外,致其痛失爱女,放下其悲痛不说。其妻的精神伤害何以抚慰?民事权利何以实现?韩某既赔偿了曹某的经济损失,又承担了刑事责任。这双重的教训,难道还不够警醒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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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