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从本案看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

【要点提示】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被告不适格,此时是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均争议很大,对于两者的适用也经常容易混淆,而处理方法的不同,将导致相同案件出现不同审判结果。 

【案例索引】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22号

【案情】

    原告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诉称:宝鸡市渭滨区新开路2号楼1层7号房屋的所有人是原告,被告是该房屋的违法占有、使用、收益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交房屋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后腾交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77 115元。被告宝鸡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从赵树华手中租得该房,尔后被告将房屋租金直接交与原告,转租合同得到了原告的认可,故该转租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

【审判】

    在审理的过程中,经审查本案所涉及的《宝鸡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原告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与赵树华(宝鸡市渭滨区兴旺市场)双方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为赵树华(宝鸡市渭滨区兴旺市场),而非被告宝鸡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

【评析】

    现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概念、适用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作简要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概念。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的两种裁判行为。这两种行为的适用在客观效果上都是导致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驳回起诉,是指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二、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适用。

    (一)司法实践中,驳回起诉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后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经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法院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而且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二)在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3、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原告无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情况,即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不能满足其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请求的情况。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无实体意义上胜诉权的情况,即在受理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满足其实体权利主张的情况。

    2、适用的法律文书形式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须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问题,须用判决。

    3、适用的程序略有不同。对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二审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二审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法律后果不同。对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在对诉讼对象等作了变更后可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如无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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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