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储蓄合同属自愿、合法,应为有效。存款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亦负有保障原告存款、交易安全的义务。
【案例索引】
长武法院2009)长民初字002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毛某于2003年8月18日在被告长武农行处办理金穗借记卡一张。2009年3月11日,原告女婿从兴平市秦岭农行将6.5万元现金汇入该卡。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取款时,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卡上4.5万元已被从彬县等地支取。原告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未侦破。
【审判】
长武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属自愿、合法,应为有效。原告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存款、交易安全的义务。且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款已向原告支付。原、被告双方均因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被他人支取而构成违约。故原、被告应当各自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4.5万元损失的诉请应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2003年8月18日毛某与长武农行办理的金穗借记卡合同合法、有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中国农业银行长武支行赔偿毛某存款损失36000元。
三、驳回毛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毛某负担160元、被告长武农行负担640元。
【评析】
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存款人负有保管存款凭证及密码的义务,银行亦负有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及交易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存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告(银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即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即负有自行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安全的义务,被告亦负有保障原告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由于对银联卡所存款的支取必须同时具备卡和与之相符的密码两个条件,原告在被告处所办金穗借记卡的存款被他人非法支取,且因此而发生的刑事案件未能侦破。故因此而认定原、被告均构成违约,原、被告亦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共同承担责任。加之,在原告金穗借记卡未被原告遗失的情况下,被告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原告自行或委托他人或因原告泄露密码而致原告存款被支取的诉讼主张。故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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