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离婚案件中保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摘要】

【要点提示】

    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只要一方在出现感情危机时写下过保证书或承诺书之类的,如果有违背保证和承诺的现象,都证实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案例索引】

    一、府谷县人民法院(2008)府民初字第41号(2008年7月21日);

    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榆中法民一终字第202号(2008年12月12日);

【案情】

    原告王霞,女

    被告白五,男

    府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王彩霞与被告白五十四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4月23日生有一子,2004年6月22日生有一女。2007年春天,原告随母亲到木瓜学校做饭后,与上诉人产生了矛盾,同年8月原告起诉至府谷法院,要求与被告白五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白五写下保证书,双方和好。之后原告到租赁玉梅的房屋居住,儿子与女儿随原告一起生活居住。2007年腊月28日,被告到原告租赁的房屋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打烂了租赁房的玻璃及灶具、手机,并殴打了原告,原告再未回家居住。2008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五彩地毯二块、灶具一套,双方无存款,也无共同债务。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霞与被告白五婚初感情尚好,后原告到木瓜学校做饭,双方因家庭锁事产生矛盾,因双方的处理方法欠妥,导致矛盾激化,原告于2007年到府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在被告写下保证书后,原告同意与被告和好,但不久之后,双方因家庭锁事又发生争吵打架现象,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法院征求意见,儿子愿随被告共同生活,女儿年龄尚小,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抚养费各自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1、准许原告王霞与被告白五离婚;2、共同子女儿子随被告白五共同生活,共同子女女儿随原告王霞共同生活,子女的抚养费各自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白五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霞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双方结婚多年,婚后感情较好,养育有两个儿女,由于婚后就上诉人父亲的帮助,他们一家生活较为富裕,2005年上诉人白五因在煤矿做工刮伤颈椎,矿主拒付手术费,一直拖到现在,但还能劳动。2008年秋,被上诉人在外揽工时与他人有了外遇,和上诉人感情有了疏远,直到提起离婚,但上诉人原谅了被上诉人,故并非一定认定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二)2007年5月至今法院调解和好后,并没有发生争吵打架,被上诉人虽在外工作,并非一直分居至今,而是时常在一起居住,故一审认定分居至今是错误的。(三)上诉人在庭上说:“调解后再没有同居”无异议是错误的,当时自己不懂说无异议实际是有异议的。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并非破裂,也未长期分居,并原谅了被上诉人的外遇错误,故请求二审改判不准离婚,如非要判决离婚,应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现有的共同债务23800元,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将儿子、女儿判令由上诉人抚养。

    被上诉人王霞答辩称:(一)上诉人与答辩人1991年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子女,常因锁事争吵打架,答辩人数次忍让,经过村领导、邻居数次协调未果,故答辩人起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和好,上诉人并且保证不再殴打答辩人,至此双方已分居2年,一审认定感情已彻底破裂是正确的。(二)上诉人称答辩人在外做工期间有外遇是捏造的,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白五与被上诉人王霞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锁事产生矛盾,由于双方不能正确的处理婚姻关系,导致夫妻矛盾激化,被上诉人曾于2007年向府谷法院起诉请求与上诉人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不久之后,双方又因锁事争吵打架,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原审法院征求子女的意见,儿子愿随上诉人生活,女儿年龄尚小,随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为宜,判决抚养费各自负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因被上诉人放弃分割,故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所说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也非一直分居,故不应判其离婚之理由,鉴于双方因生活锁事发生矛盾的事实不仅有白五自己写下的保证,且有证人证言在卷证实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的事实存在,加之被上诉人王霞亦是两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持如判决离婚应将家庭共同债务23800元予以分割,及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1万元精神损失费之理由,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持将儿子、女儿均由其抚养之理由,因父母亲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双方所生儿女白洁年龄尚小,原审判决随其母亲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故该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很多农民进城务工,改变了人们的观念,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每年都有上升的趋势,处理好离婚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工作,所以必须谨慎和小心审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离婚的条件明确予以说明,范围涵盖很广,幅度很大,值得研究和规范。本案的焦点在于是什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证据上说仅有被告白五的一份保证书及房主鲁玉梅一份证明,而且原、被告从1991年后婚至今已有17年了,可以说结婚时间较长,而且有了两个子女,是夫妻感情的结晶。以表面上看仅凭上述两份证据就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似乎不妥,但结合实际情况看,人是有感情和理智的,感情的培养是需要时间的,很多感情好的,夫妻间因为锁事争吵打架是很正常的,大部分人都经历过的,但并不会导致离婚。很多感情不好的夫妻,即使双方不争吵打架,但双方互不关心,冷眼相对,照样离婚,因为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了。所以经常争吵打架并不是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的关健在于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在写下保证书后才和好的,但被告很快就违反了自己的保证和承诺,因而证明双方婚姻的危机重重,如果夫妻的感情要靠保证书和承诺书来保证,本身说明婚姻已经到了破裂的边缘,夫妻感情是靠双方相互信任和关心、理解建立的,一方用保证书和承诺书,另一方也要求双方的保证和承诺,只能说明在其他手段已无法维系双方的感情,只能用保证和承诺的形式来契约化婚姻关系,试问这样的婚姻又如何能够牢固?当给出保证的一方又违反了保证书的内容,说明契约化的婚姻关系已彻底遭到破坏,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已断裂了,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理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因为如此,一审法院依据这两份证据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也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

    所以,对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中,只要遇到有一方写保证书并违背的事实,都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管写保证书的一方当时是出于什么目的,即使有的人在写保证书或承诺书时有违心的现象,为了维持婚姻状况写下了保证和承诺,都证明夫妻感情已出现了裂痕,不管是谁对谁错,夫妻过日子靠的是感情,而不是分清是非曲直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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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