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本案是否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摘要】

【要点提示】 

    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计算死亡赔偿金时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还是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案件索引】 

    (2010)城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城固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城固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下简称城固县环卫所)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对环卫所所属的06号环卫垃圾车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同日还签订了驾驶员及第三者的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及医疗、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王义成(化名)系城固县博望镇谢家井村人,农村户籍,但一直生活居住在城固县县城。 2008年2月10日被聘进城固鑫发种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养猪,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津贴100元,住厂补贴100元,合计1200元。

    2009年12月2日19时许,王义成骑自行车在城许路与北环路转弯处被城固县环卫所所职工王军娃驾驶的06号垃圾车撞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此后城固县环卫所与永安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双方因对死者王义成是否按城市居民赔偿标准而发生纠纷,未能及时给死者赔付,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集众混闹原告单位。2010年3月26日,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同原告参照城市生活标准代被告给死者赔付医疗费28962.70元,护理费550元,误工费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死者母亲的赡养费14895元,死者妻子的扶养费19860元,死者丧葬费12695.50元,交通费300元,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死亡赔偿金118951.50元,以上各项合计给死者理赔216962.70元。

    此后,城固环卫所在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时,双方对死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者母亲的赡养费、死者妻子的扶养费、死者丧葬费、交通费以及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无异议,但对死者死亡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城固环卫所遂于2010年12月诉至城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安保险保险公司支付城固环卫所代为垫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216962.70元(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死者王义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一直生活在城市且有固定工作、固定的工资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城市生活标准理赔应为28万余元,城固环卫所实际给死者赔付了216962.70元,永安保险公司在计算标准范围内赔付客观适当。故原告主张永安保险公司支付其为死者王义成代赔的理赔金216962.70元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时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还是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笔者认为,《解释》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其依据的是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居住的环境和地域。“城镇居民”是指城镇常住人口,既包括城镇户口人员,也包括农村户口,但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这里的一定期限应是一年以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务工、居住的时间应持续一年以上;二是有固定收入。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即可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本案中,死者王义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一直生活居住在城固县县城。 2008年2月王义成又被聘进城固鑫发种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养猪,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津贴100元,住厂补贴100元,合计1200元,有固定工作、固定的工资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经计算,永安保险公司按照城市生活标准理赔应为28万余元,而城固环卫所实际给死者家属赔付了21万余元。永安保险公司在计算标准范围内给死者家属赔付客观适当,故永安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城固环卫所垫付的理赔金216962.70元。

    笔者感言:长期以来,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他们户口在农村,但他们并不以农业为生,而是靠在城镇打工维持生活。他们由农村进入城镇,长期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并达到一定期限,其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职业状况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对于这部分人而言,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上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必将逐步消失。因此,诸如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城乡差别也只是权宜之计,到那时必将随之消失。

第1页  共1页

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