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索赔和人身保险赔偿

【摘要】

【要点提示】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索赔和人身保险赔偿。

【案件索引】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83号调解书

【本案案情】

    原告何姓四人(三人系受害者子女,一人系受害者母亲)。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政府。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受害者陈某在清扫负责路段时被一辆汽车碰撞当场身亡。陈某系咸阳市某镇政府聘用的道路清洁工,负责某段道路的清扫工作,镇政府为陈某等127名清洁工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每人10万元,保险限额为1270万元,赔付比例是80%。四名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镇政府向家属赔付保险金。

【审理情况】

    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撤销了对镇政府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镇政府支付工伤索赔款,并与保险公司达成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8万元保险理赔款的协议。

【评析】

    本案看似简单,但存在争议焦点:受害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索赔和人身保险赔偿。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受害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就不应再对受害者进行二次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带有强制性,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认定受害者有权同时享受人身意外保险赔偿和工伤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的当事人既是人身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还是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受害着具有获得两种赔偿的资格。

    正是基于受害者的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长期在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公路上进行清扫工作,其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镇政府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理所应当的。此外,作为聘用职工,镇政府有义务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这也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就算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在受害者受到伤亡的时候也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赔偿。

    其次,对于这一观点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明确肯定了当事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最后,在法学原理上也有相应的理论。

    工伤保险由国家政府颁布法律,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强制用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具有强制性。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无交通事故赔偿后可以排除工伤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

    目前,因公受伤或致死的情况频繁出现,导致因工伤赔偿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而大多数受害者正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状况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和法律机制也应该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体现出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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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