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砍伐自家树木也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

【摘要】

    【要点提示】

    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是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00140号

    【案情】

    2008年2月21日,被告人宋洪兴与南郑县红庙镇马家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购买马尾松林木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一)马家堰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五组、六组位于丁家大坡的集体林内做了标号、评定了价格的80根树以2322元的价格卖给宋洪兴。(二)采伐手续由宋洪兴自行办理,由宋洪兴自行组织采伐。2008年2月23日至2月29日,该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入红庙镇马家堰村丁家大坡集体林实施了林木采伐,共采伐马尾松林木82株。经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原木材积为10.45立方米,林木蓄积为20.91立方米。

    【审判】

    南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洪兴滥伐林木的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滥伐林木20.96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评析】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案情也较为简单,但也存在争议焦点即宋洪兴购买集体权属的树木后,擅自砍伐的行为,是构成盗伐林木罪还是构成滥伐林木罪?

    关于“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规定,除《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都是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所侵犯的客体都有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但“盗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也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宋洪兴认为自己在购买了该片林木后,是合法所有人,但因为存有侥幸心理,没有办理许可证,因此被告人主观方面是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的。对该片林木的购买是原所有人的马家堰村五组、六组与宋洪兴之间的合法交易,因此其滥伐林木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也不是对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

    另外,“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重要区别:一是公开滥伐和超过许可证批准的数量滥伐,一是无任何审批秘密偷伐。宋洪兴购买林木时,马家堰村村委会对要砍伐的树木做了标号,评定了价格。双方在交易时已约定由宋洪兴自己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宋洪兴在砍伐树木时,马家堰村的村委会以及村民等是知晓的,故宋洪兴虽然无任何审批,但并不是秘密偷伐,只是公开滥伐,宋洪兴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而不是“盗伐林木罪”。

    南郑县法院考虑到教育与惩罚并重,也为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对宋洪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宋洪兴表示服判,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马家堰村村委会签订了林木补栽协议,承诺来年春季补栽100棵树苗,弥补自己的过错。本案得到了最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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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