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小额诉讼制度设想

【摘要】

  广义上,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没有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不同。狭义上,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具有鲜明特点,是当代流行的新型程序。它的建立不仅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也是实现司法大众化的要求。本文谈的是对狭义小额诉讼制度建立的设想。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基本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在一般侵权、邻里、租借、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它程序简便,起诉书和答辩状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简化证据调查;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也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无须律师,当事人自己即可操作。

  小额诉讼程序注重调解,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听取双方当事人主张,在他们争执不下时,法官可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它还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因为无需律师费和鉴定等费用,不仅原告不致因高成本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被告的负担也得以减轻。

  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它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挥。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既可以把其作为基层法院的一种简易特别程序,也可以将其设计为一种专门法院或法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在立案方面,当事人起诉后,立案人员应在当日对案件进行具体安排,并告知当事人。并且,法院应设立一块专门的公告牌,用以写明所有当日起诉案件开庭的具体日期、时间。

  小额诉讼中,当事人出具的起诉书或答辩状应以口头形式为主。但当事人应说明起诉请求的事项和要求,并阐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原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场,可以驳回原告起诉。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场,可缺席判决。在小额诉讼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告提请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而案件又符合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则被告就没有选择权和否决权,必须适用此程序,且不得反诉。但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小额诉讼程序,还应对原告资格和起诉次数作必要的限制。

  小额诉讼中,应简化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对于开庭的各种通知和诉讼权利的告知,应以口头为主,书面为辅。对于证据的收集及运用,应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举证不力,承担败诉后果。同时,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展示制度,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早日息讼,并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并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过程。对双方当事人相互认可或无争议的事实、情节,法庭可不再审理和调查,只将双方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即可;当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或法律的适用上有分歧时,可直接进行法庭辩论,而无需法庭调查;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必机械地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开,可以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

  凡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开庭次数尽可能以一次为限,即辩论终结后审结。对于小额诉讼中的笔录只要重点记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以及当事人和解、撤回等意思表示即可,不必有言必录;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协议书,都可只叙述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的要点,而且事实理由的要点可合并叙述,案情与证据也不必分段叙述。或者采用表格记载和裁判的方法,法院制作的表格,包括当事人姓名及基本情况,双方争议事实、理由的要点,法院的裁决及送达,最后由法院加盖印章。

  对于小额诉讼的终局裁判,只有在遗漏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重要证据时,才能提起再审。而对于当事人以原裁判适用法规有错误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经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而驳回上诉时,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审。

  在实际运作中,为了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还应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注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具体保障小额诉讼制度健康运行的程序,注重解决小额诉讼裁决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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