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民事权利方面,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它只能在婚姻破裂时提出,笔者认为,这可进一步完善。法院不单独受理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考虑的是夫妻这种拟制的亲属关系赋予了双方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身份、地位、人格等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夫妻双方各自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看出,夫妻人身关系是在承认夫妻双方整体性的基础上强调彼此的独立性,这为法律规范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条件。夫妻间拟制的亲属关系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提供了隐性空间,而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以及夫妻间依附关系存在等原因使家庭暴力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离婚,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家庭暴力堂而皇之地继续存在而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对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规范成为现实需要。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主要包括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部分内容。我国婚姻法承认财产可归夫妻一方所有,这表明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建构不违反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一方因此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归于个人财产。此外,笔者认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应是一种侵权之债,而我国法律承认夫妻间可约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律赋予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有法律依据,它还可直接有效震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虽然建构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可行,但鉴于夫妻间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特殊性,建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确实保障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实现。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应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笔者认为,能够执行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应当执行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的,应当从侵害人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清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可执行。但受害人的损失获得赔偿后,受害人以此财产是其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再次起诉侵害人给付属于自己财产的,法院应不予受理。(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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