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交通肇事伤及亲友 依法处理尚存盲区

【摘要】

  汽车是现代交通的象征,在现代社会,汽车长龙俨然成为都市繁荣的一道别致景观。汽车产业的发展,为人们出行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可以说,现代生活离不开汽车,但同时,汽车交通肇事也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灾难,成为威胁人类生命的“头号杀手”。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顺义法院为例,该院刑事审判庭近年来审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2001年审理此类案件65 件,2003年审理此类案件79件,2004年一季度审理此类案件28 件。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已成为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新特点。尤其是,在今年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是肇事司机亲友的案件特别突出,该院一季度审结的28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1件被害人是肇事司机的亲友,占到了39%。

                 原因

  (一)此类交通事故和大多数交通事故一样,违章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车辆,集中反映在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机动农用三轮车上。顺义区属于城乡结合地区,农村面积较大,现在许多农村家庭为使用方便,购买两轮摩托车和农用三轮摩托车的比较多,而且为省钱省事,往往不上牌照或上牌照却不按规定年检或不领取驾驶证,违章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方乘车人死亡或受重伤。例如:李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李某(女,34岁,顺义区人,农民),2002年11月19日13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东风牌后三轮摩托车,车厢内装载杂草,草上乘坐李某之夫李某某(34岁),在顺义区右堤路苏庄桥路口南侧转弯时,李某某坠落在公路上,适有孟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此,货车将李某某碾压,致李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李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如万某某(男,50岁,北京市朝阳区人)交通肇事案,2003年10月23日20时许,万某某驾驶无牌、证的后三轮摩托车(内乘坐其妻爨某某、其子万某),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水源九厂路西水泉村东侧时,适遇窦某某因农用车发生故障由南向北推行至此,被告人万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乘车人爨某某身体与农用车左后部接触,致爨某某死亡,万某受伤。万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疲劳驾驶。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长途客、货运和出租汽车的司机上,一些司机只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不顾自己的身体承受能力,结果祸及乘车人。例如: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男,37岁,顺义区人),于2003年6月24日14时许,驾驶超载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火寺路玉马教练场北侧8号桩处时,因过度疲劳打瞌睡致使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停放在东侧路旁的重型普通半挂货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54岁,张某某之父)当场死亡。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如王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河北省人),2002年8月7日6时许,王某驾驶四轮农用运输车,内乘坐其妻肖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顺义区龙塘路苏庄闸桥西侧时,王某打瞌睡致使四轮农用运输车右前部与王某某驾驶的头东尾西停在南侧路边缘的大型货车左后部相撞,肖某某摔下车,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3、违章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超车,是司机出行中常遇到的情况,合法超车会提高办事效率,违章超车,则可能酿成悲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机动车上路秩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在路口,但有的机动车司机却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抢先通过,结果酿成事故。例如胡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胡某某(男,48岁,顺义区人),2002年4月20日11时许,胡某某驾驶四轮农用运输车(内乘其妻马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南陈路马坡垂钓宫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农用运输车与自东向西行驶的施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接触,致马某某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胡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如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男,31岁,教师),于2001年7月29日17时许,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其母陈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顺义区顺平路俸伯小区路口时,张某某自以为加速能顺利通过,未按规定让行,结果摩托车左侧与王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小客车前部相接触,造成陈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张某某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4、酒后驾车、超载、机动车超期服役等其他违章行为和以上多种行为并存而发生交通事故。上述多个案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即是多种违章行为并存的结果。

  (二)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私人购买力加大,家庭购买车辆的比例上升。私家车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的车辆中伤及自身的案件呈现增加的趋势。

  (三)出事的车辆发生的时间在上下班阶段或节假日,此时是家人相聚的时间,而使交通肇事伤及自身及亲友的案件上升。

  (四)家庭自主经济的发展,使家庭运输业增加的比较迅速,出车时开车和陪车的都是亲戚或朋友,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己方时,受伤的都是自身或亲友。上述案例中的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问题和特点

  此类交通肇事和大多数交通事故一样,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很大的危害,与其他交通事故不同的是,此类案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被告人在民事赔偿问题上既是原告又是被告,使民事赔偿处理上存在法律的盲区。

  2、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还要承担道义上的惩罚。

  3、此类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精神压力较大,多数是刚处理完亲人的后事,就站在审判台前。

                建议和对策

  1、继续完善交通管理法规,严格驾驶执照的取得手续,定期组织司机(有驾驶证者)进行交管知识、法律学习。继续完善科技管理交通,完成交警改指挥者为执法者的角色转换,提高执法能力。

  2、加大交通管理力度,杜绝无证驾驶,无牌证车辆上路,减少道路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使驾车人和乘车人互相提醒,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上路车辆的检测力度,对于制动等涉及安全的各项指标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许上路,违章上路的有严格的惩罚制度。

  5、对造成自身或亲友伤亡的肇事者,若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可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定罪免处。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对造成肇事者自身财产重大损失的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作为过失犯罪,法律处罚本身相对比较轻,而失去亲人的痛苦对此类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来说,违章驾车酿成事故受到的惩处比法律的处罚还要重。例如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在收到起诉书后,写了一份答辩状,其实就是一份深刻的悔过书,其中写到:“血的教训使我深刻认识到交通法规的每一条都是用鲜血和生命写就的……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以对自己和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安全工作,坚决彻底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有了这样的教训,法律上是否还有处罚的必要值得商榷。(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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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