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执行中铁六局因工程款纠纷申请执行亚星数码科技园公司案件时,经北京市高院选定拍卖公司后,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在北京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247.35亩土地使用权,起拍价4千万元整,拍卖成交价1.04亿元,并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公司与竞买人签订的合同,买受人河北省三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拍卖成交后5日内将买受价款交付给法院。但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以“拍卖标的物有严重瑕疵”为由拒交拍卖价款,当法院已将买受人提出的所谓瑕疵进行落实后,买受人仍拒交拍卖款且将拍卖公司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拍卖合同,返还保证金。近期,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已连续出现两起执行标的物依法拍卖后,买受人以拍卖标的物有瑕疵为由拒不缴纳拍卖标的物价款并起诉拍卖公司的案件,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和难度。
上述案件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使拍卖难以实现的,可以重新拍卖。由原买受人承担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佣金等。但由于受原买受人在当地提起诉讼的影响,重新拍卖时的成交价多会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拍卖前预收的保证金根本无法满足上述差价和费用,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原买受人,但上述情况既给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也给执行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同时降低了执行工作效率,使法院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以上问题虽发生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但应引起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充分重视,警惕买受人在参加人民法院拍卖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无所顾忌地举牌竞价,事后反悔,但又不愿承担法律责任且在异地提起诉讼,给执行工作增加难度。因此,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对执行工作造成新的“执行难”。(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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