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及其受害群体(一)事件性质
近年热论的几起奶粉安全事件,苏丹红事件,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皆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社会事件。此类事件首先是涉及众多受害者的一系列的消费者侵权案件,也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等的违法行为。
(二)谁是受害者
毋庸置疑,因服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食物而导致生命健康权消费者,凡是购买过此类的消费者都是受害者。另外,生产者违约提供不合格产品,不知情的经营者仍为受害者。最后,违法生产者这种降低成本,大批量生产,并打出 “美味健康”等广告,对其他合法经营的生产企业造成了损害。本文主要探讨消费者的权利救济,经营者和其他企业的救济可参照消费者的部分救济路径,并参照《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
二、现有制度下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1.起诉或追偿对象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文称《消费者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赔偿范围
如果受害者提出侵权诉讼,则可按照我国《消费者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八条规定,追索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而且在确定产品不合格的条件下,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另外,如果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受害者提出违约之诉,则可以参照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费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寻求惩罚性赔偿。
3.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人需要证明自己购买存在安全问题的食物的事实,若是涉及人身权,则还需证明食用该食品的事实以及其与自己人身伤害之间的因果联系。
4.评价和小结
普通的受害者最多可以收集的证据大约有:购买食物的发票或凭证、包装盒,病历,医生诊断证明或专家鉴定,由于取证,误工,治疗等支出费用的证明。即使证据足够充分,成本也很高,更何况能够搜集到以上证据的又是极少数,这就使真正获得有效赔偿的人寥寥无几。因此,利用个人诉讼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说没有办法解决问题,或者说是一种效率低的方法。
(二)集团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集团诉讼的规定为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可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各地方案不统一,经验不足,当事人权利几乎难以得到维护。所以,靠集团诉讼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在现行法制条件下几乎是行不通的。
(三)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诉
1.具体方法
受害人向工商局,质检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局或地方的一些行政机关申诉,国家通过市场规制的方法进行对责任者及时的处罚。比如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企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责令销毁问题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整顿,责令停业,暂扣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等。用所获得的罚款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可以迅速的采取应急措施,对受害者进行及时的补偿。比如在本案中,国务院宣布对患儿实行免费治疗,免费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等事件责任查明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
2.评价与小结
在我国,此类行政救济的方法实质是建立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基础上的。与诉讼救济的方式相比,能够及时防止损害的扩大,更加有效率而且更能保证受害人真正的获得救济。但实践中,也应该严格遵循“预防大于惩罚”的原则,以具有足够威慑力惩罚措施避免潜在的危险的发生。
三、对我国相关问题的法学理论与立法之建议
(一)将经济学原理引入法学理论与实践
企业是纯粹的理性人(rational person),追求的是效益的最大化。在进行违法行为的决策之前,它会考虑违法的机会成本,而这种成本主要由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和责任大小(赔偿数额等)决定。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的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决策的激励(incentive),若要预防该类“公害”的发生,应当适当加大检测追究力度,扩大惩罚的强度,比如加大惩罚性赔偿,或将受害者损失与概率倒数相乘作为赔偿数额等。
(二)立法完善诉讼机制
食品安全事件这样的案件范围涉及广,适合国家统一解决。但若范围较小,受害人仍为不特定多数人的案件,则还应依照司法途径。完善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体包括完善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的机制,重新对“正当当事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将其做扩大解释。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应当减轻该类案件的受害人对损因果联系的证明。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