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某项特定财产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优先购买权的类型主要有:(1)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一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先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物权性质。(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32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5)法律特别赋予的优先购买权。比如,《文物保护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此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人民法院裁定书可以形成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优先购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资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可以理解为“相同条件”,即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应遵守第三人应遵守的全部交易条件。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因为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将会涉及到出卖人的期限利益、价款受偿的风险。如果第三人允诺一次性付清,则优先购买权人主张分期付款的,则不能构成同等条件。
三、资产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
(一)及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关于资产拍卖中及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公司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尽可能在刊登拍卖公告、现场张贴拍卖公告、向委托人送达拍卖通知之外向优先购买权人发送拍卖通知。并在拍卖通知中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可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及其体现的方式: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详细列明其参与拍卖的条件、应办理的手续及拍卖会现场的操作方式。有条件的请优先购买权人签收拍卖通知,不能签收的以快递,挂号信的方式寄送拍卖通知、并保存寄件收据。
(二)优先购买权的保障行使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拍卖的,拍卖公司应在拍卖会前、办理竞买登记时明确其身份。由优先购买权人亲笔签署《拍卖规则》、《拍卖资料》、《注意事项》、《拍卖告知书》等文件,证明优先购买权人确已到场,并了解拍卖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操作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拍卖时,拍卖师须严格按照该规定操作。
总之,拍卖公司应当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完美操作程序、注重细节,这样既避免了法律纠纷,也使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解决
在资产拍卖实践中,往往出现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当发生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应当采取以下原则解决:一是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当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享有优先权,因为共有人的物权在先,对于租赁权来说,其主要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是在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2款“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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