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古、斯坦利犯贩卖毒品罪案

【案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古·彼特(外文名:Agu Peter,以下简称阿古),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大学文化,无业,无固定居所。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斯坦利·阿洛齐·伊圭(外文名Stanley Alozie Igwe,以下简称斯坦利),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一宾馆。因本案于201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翻译人员杨阳,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英语翻译员。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古、斯坦利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阿古、斯坦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13日,谢伟文得知被告人阿古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一带贩卖毒品后,即通过电话联系阿古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同年3月14日11时许,谢在被告人阿古的引领下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江滨大厦605房,被告人阿古确定谢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30克后,即由Camara Abdoulaye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斯坦利送毒品海洛因前来。当天14时许,被告人斯坦利到达该605房后将四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Camara Abdoulaye,Camara Abdoulaye从中取出少量毒品海洛因放在锡纸上交给被告人阿古,由阿古放在桌面上供谢试货。此时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并先后抓获被告人斯坦利、阿古,并从斯坦利身上当场搜出灰色柱状毒品两小包,经检验,净重共计26.4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5.7%。侦查人员还在该605房客厅长桌的桌面上搜获电子秤一把、透明包装袋一批及灰色粉粒一小包、棕褐色植物粉末一小包,经检验,上述灰色粉粒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棕褐色植物粉末净重0.3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古、斯坦利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26.48克及大麻酚、四氢大麻酚0.3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古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阿古、斯坦利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阿古·彼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驱逐出境。

二、被告人斯坦利·阿洛齐·伊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驱逐出境。

三、对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的五部手机、一个电子秤及一个行李箱由暂扣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阿古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毒品交易,案发当天其仅是按Camara Abudoulage的指示把警察带到Camara Abudoulage家中。

上诉人斯坦利上诉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也不经常进出江滨花园,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15时许,谢伟文得知上诉人阿古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一带贩卖毒品后,即通过电话联系阿古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同年3月14日11时许,谢伟文根据阿古的电话指引前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江滨大厦附近,双方互相确认后,阿古引领谢伟文来到Camara Abdoulaye(化名“Idioko”、“Chinedu”,另案处理)租住的江滨大厦605房。在该605房,阿古确定谢伟文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30克后,即让Camara Abdoulaye打电话联系他人送毒品海洛因前来。当天14时许,斯坦利到达该605房后将四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Camara Abdoulaye,Camara Abdoulaye从中取出少量毒品海洛因放在锡纸上交给阿古,由阿古放在该605房客厅长桌的桌面上供谢伟文试货。此时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并先后抓获斯坦利、阿古,并当场从斯坦利身上搜出灰色柱状毒品两小包,经检验,净重共计26.4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5.7%。侦查人员还在该605房客厅长桌的桌面上搜获电子秤一把、透明包装袋一批及灰色粉粒一小包、棕褐色植物粉末一小包,经检验,上述灰色粉粒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棕褐色植物粉末净重0.3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处理、随案移送、销毁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3月14日侦查人员从斯坦利处扣押NOKIA手机两部(号码13763373783、13450446771)、土黄色椭圆体两粒(外用透明胶袋包装),并在江滨大厦6座605房扣押棕褐色植物粉末1包(外用透明胶袋包装)、浅灰色粉粒1包(外用透明胶袋包装)、黑色电子秤1个、灰色旅行箱一个、NOKIA手机两部(其中6300型的号码为13425620094,1110I型的号码未能查出)、CECT手机(号码为13724998942)1部。以上毒品已销毁,其余物品随案移送。

2.搜查笔录,证实:(1)经搜查斯坦利的住处及随身物品,在其右裤袋中搜出浅黄色椭圆形粒状物两粒,外用透明胶袋包装;在其左裤袋查获手机两部。(2)经搜查阿古的随身物品,在其左侧裤袋中搜得人民币70元,在其右手查获金属戒指三个,颈部有项链一条。

3.通话情况说明及清单,证实:13724998942、13425620094、13630124731(谢伟文使用)均无用户资料,号码13724998942与13425620094在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2011年3月14日0时25分、12时47分各通话一次。号码13724998942与13630124731在2011年3月13日至14日通话7次。号码13425620094与13763373783在2011年3月13日至14日通话8次,其中14日13时通话4次。

4.租赁合同,证实刘霄霞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江滨大厦6座605房租予Camara Abdoulaye(护照号码R0286242),租期于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

5.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经检查斯坦利的两部NOKIA手机,发现其手机通讯录中并无IDIOKO这个名称的联系人存在;(2)在案发现场江滨大厦6栋605房提取的白色晶体即为佛公南(司)鉴(化)字[2011]323号刑事化验报告中所化验的检材AB50510:白色粉末壹小包;(3)经侦查人员前往广州广园西路寻找斯坦利供述所称的TEST&SEE FOOD餐厅,未发现该餐厅存在;(4)经调取DORGLAS PETER的指纹资料,经指纹鉴定,已确定DORGLAS PETER的指纹与阿古的指纹同一。

6.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3月1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有外籍黑人在大沥镇黄岐一带贩卖毒品海洛因。该所民警遂派员跟线查实,于2011年3月14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江滨大厦605房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阿古和斯坦利当场抓获。

7.尼日利亚使馆出具的国籍证明,证实斯坦利、阿古均是尼日利亚公民,尼日利亚名字分别为Stanley Alozie Igwe、Agu Peter,出生日期分别为1984年6月24日、1981年2月16日。

8.阿古的前科材料及说明,证实阿古于2008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于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当时阿古谎报姓名为道格拉斯.彼特(DORGLAS PETER)。经调取道格拉斯.彼特(DORGLAS PETER)的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在监狱服刑时的照片,证实阿古和道格拉斯.彼特(DORGLAS PETER)为同一人。

9.证人谢伟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调配中队的副中队长。2011年3月13日我的一个特情提供了一条线索,在黄岐有个以“一辉”为首的外籍贩毒黑人团伙,其中有一名黑人普通话讲得不错的,只要打电话说要买毒品海洛因,贩毒黑人就会送毒品进行交易。特情还提供了贩毒黑人的电话号码13724998942。3月13日下午15时许,我用号码为13630124731的电话打通了对方13724998942的电话。在电话里我用普通话先问对方有没有货,对方反问我要什么货,我就说要“白粉”(海洛因)。对方说有,问我要多少。为了得到对方的信任,我在电话中讲自己也是贩毒的行家,因为不够货卖才调货的,大概要30克左右。我还问白色的多少钱,黄色的多少钱,对方答复都是290元一克。我问什么时候交易,对方说次日中午再电话联系。3月14日11时许,我再次打通13724998942这个电话,对方让我到黄岐步行街再打电话。于是我到黄岐步行街附近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让我花5元坐摩托车去到黄岐大桥旁边的江滨大厦,有人在那里等我。我就一个人坐了一辆摩托车到江滨大厦,还有民警带领几个治安队员开着一部车在后面一直跟着我。后来我在一间士多店门口见到有一名高个子的黑人男子。我用手机(号码为13630124731)拨打13724998942,那名高个黑人手上拿的手机响了。那名黑人确认我是买家之后就带我到江滨大厦6座605房里。在房间内有另外一个较胖黑人在喝酒看电视。进房后该高个黑人向我确认要多少毒品,我说要30克,该高个黑人说马上叫人送过来,让我等一下。他用英文跟那较胖黑人交谈了几句,估计是让较胖的黑人打电话叫人送毒品过来。较胖的黑人就用手机打了个电话,打完之后就对我讲很快货(毒品)就会到。我跟那两个黑人在房间内一边看电视一边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我得知毒品送来后就用放在客厅台面上的电子秤称重计算价钱付款,那两名黑人还贩卖大麻,一小包是100元,在台面就有一包样板,那两个黑人贩卖的毒品都是从尼日利亚运过来的,质量很好。在此期间我将房间里的情况通过手机短信跟在外围的民警进行沟通,并告知如果有个黑人进房即可以在门外布控。大约半个小时之后,另一个身材很胖的黑人来到房间,从裤袋中拿出四粒用透明塑料袋包好(两粒黄色,两粒白色)、有拇指大小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原来房间里的较胖的黑人。较胖的黑人拿了其中黄色和白色各一粒海洛因之后,将其余的两粒还给送货黑人,送货黑人就把这两粒毒品放回裤袋中。较胖的黑人将所拿两粒海洛因的包装袋拆开之后,用手在其中一个包装袋里拿出了一点点海洛因放在一张锡纸上面,然后将锡纸交给高个黑人。高个黑人接过后放在客厅的台面上示意我开始试货,并把剩下的那两粒毒品也放在客厅台面上。接着我拿起装着海洛因的锡纸,用打火机从锡纸下方去烧,假装试货。在确认这些是毒品海洛因之后,我马上站起来拿出工作证叫三名黑人不要动,并表明自己是警察。然后我想冲去开门让外面的同事进来,但高个黑人上来拉住我不让开门,而较胖黑人拿起了台面的毒品。我将高个黑人推开之后冲去开门,在此过程较胖黑人和高个黑人都已经从房间的窗口那边爬水管逃走。我马上将那个来不及逃跑的送货黑人捉住,当场从其裤袋内查获那两粒毒品海洛因。几分钟之后,民警在2楼的平台将高个黑人抓获并带回到605房间内,但较胖的黑人没有捉到。之后,我们就保护好现场,等技术人员来进行现场勘查。侦查人员从送货黑人身上查获手机两台,在其裤袋里面起获拇指大小的海洛因两粒。这两粒海洛因都是用透明的包装袋装着,一粒黄色,一粒白褐色,重量大概是30克左右。另外两粒海洛因可能被胖黑人逃走时带走了,现场没有查获。这四粒海洛因都是用透明胶纸独立包装的。高个黑人逃跑时没有带什么物品,其使用的那两台手机都还在605房客厅的台面上。另外在台面上的还有一台手机是那个逃走的胖黑人使用的。在605房里还查获了可疑白色粉末一小包、大麻一小包、手机三部、还有电子秤等物品。

证人谢伟文辨认出斯坦利是后来带毒品来的黑人男子,被抓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搜获两粒毒品;辨认出阿古是他打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及谈价钱并且带他到605房的高个黑人男子。

10.证人罗洁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江滨大厦管理处的管理员兼财务。根据登记资料,6座605房的业主是刘霄霞。2011年3月14日我见到警察从6座605房里带走了两名外籍黑人。根据警察提供的照片,我能辨认出其中一名黑人男子经常在江滨大厦出入,并经常进出5座、6座楼,我记得该黑人很胖,有一米八高,一般都会在早上11点半左右经过我们管理处门口,基本一个星期最少见到该黑人两到三次。

证人罗洁玲辨认出斯坦利就是经常在江滨大厦出入的黑人男子。

11.证人刘霄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南海黄岐江滨大厦6座605房是我在2004年购买的,购买之后一直用于出租。2010年10月20日我通过中介将这间房租给一个叫Camara Abdoulaye的外籍黑人,他的护照号码是R0286242。当时该外籍男子是带着一个中国女子来看房的,该女子自称是外籍男子的朋友,充当翻译。后来我和该外籍男子商定以1500元的押金及每个月750元的租金出租605房,并约定在每个月的20号左右交当月的租金。之后我们还签订了租赁合同。

12.阿古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物证照片:我叫阿古,1981年2月16日出生,大学文化,尼日利亚国籍,护照过期,暂住黄岐。我于2006年来到中国广州,2008年1月3日因在广州市三元里抢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在东莞监狱服刑,于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当时法院判决所写的我的名字是Dorglas Peter。2011年3月14日7时许,我打电话向朋友CHINEDU借钱,CHINEDU让我到黄岐江滨大厦6栋605房。8时许,我到达605房,CHINEDU说要出去一下让我在家里等,我就在605房的客厅沙发上睡觉。后来CHINEDU回来给我20元人民币叫我到楼下士多店帮CHINEDU的手机(号码不记得)充值。我充值回来后,CHINEDU就说还要出去一下,过了几分钟便带着一个中国人回来,并介绍说是他的生意伙伴。接着CHINEDU就和那个中国人坐在沙发上谈话。我在旁边睡觉。不久又有一个黑人男子来到605房,CHINEDU向我介绍称这个黑人男子也是尼日利亚老乡。我打了个招呼后继续睡觉。不知过了多久忽然听到很大的噪音,我睁开眼见到那个中国人一边喊着“POLICE”一边抓住最后进入605房的尼日利亚老乡,我因无签证害怕警察抓我就从窗口爬了出去,爬到2楼就被警察抓住了。警察在我身上缴获了一些首饰及70多元人民币。我的手机在我往下爬时弄丢了,我不记得自己和CHINEDU的手机号码,我也没见过在605房缴获的毒品。

阿古辨认出斯坦利就是案发当天在605房与他一起被警察抓获的人,并指认了605房的照片。

13.斯坦利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我叫斯坦利,1984年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尼日利亚国籍,现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园西路某宾馆,联系电话是13763373783,还有一个手机号码不记得了。2010年8月份从广州入境,护照号码不记得了,护照也丢失了。我在广州广园西路一家叫“TEST&SEE FOOD”的餐厅里当厨师。2011年3月14日12时左右,我准备送外卖到南海黄岐,餐厅经理PETER把一个透明胶纸包着的双喜牌烟盒和30元人民币交给我,并吩咐我把这个烟盒送到一个叫IDIOKO的人那里,同时还告诉我IDIOKO的手机号码。我把IDIOKO的名字保存在我的NOKIA手机里面,便搭乘一部出租车到南海黄岐送外卖,送完外卖我就用号码为13763373783的手机拨打IDIOKO的手机,说是PETER叫我送东西过来,IDIOKO让我把东西送到黄岐江滨大厦6栋605房。约10分钟后,我到达黄岐江滨大厦6栋605房,进去后见房间里面包括IDIOKO一共有三个人,其中两个黑皮肤男子和一名中国男子,IDIOKO正和另一黑人男子坐在沙发上喝酒,那个中国人坐在旁边的沙发上,另一名黑人男子一边喝酒一边和中国男子用中文交谈。他一进入房间就把那个红色烟盒交给了IDIOKO,IDIOKO接过后从烟盒里面拿出椭圆体粒状海洛因,把其中两粒交给他叫他拿着,他就放进了右裤袋里。IDIOKO打开了其中一粒的透明胶袋包装,拿出一点放在锡纸上,又把剩下的毒品放在了客厅的桌子上,后将那张锡纸交给那名黑人男子,该黑人男子又转交给那名中国男子,该中国男子接过后就用打火机在锡纸下面烧了一下,并用鼻子凑近锡纸上的那些粉末吸食。不久,那名中国男子把锡纸和粉末一起丢进垃圾桶里,并说了一句“等一下”,接着就把他按倒在地。IDIOKO和另一名黑人男子从窗户逃跑。这时,从房门外冲进几名警察抓住我,在我身上搜出了IDIOKO交给我的两粒椭圆形外用透明胶袋独立包装的浅黄色粉末固体。当天在605房查获的棕褐色植物粉末、浅灰色粉末、白色粉末我不知是谁的,我是第一次去江滨大厦6栋605房。

斯坦利辨认出阿古·彼特就是案发当天在605房与中国男子交易毒品的黑人男子,并指认了605房的照片,指认了从他身上搜出的毒品海洛因以及他使用的两台诺基亚手机的照片。

14.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刑警中队出具的南公(刑)勘[2011]050092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大沥镇黄岐江滨大厦605房,该房大门向东,房内东面为大厅,西北为厨卫,西南为房间。客厅东面有一电视柜,柜上有一电视,东南放置有杂物一堆,西南有一长木制椅子,椅子的东边有一长桌,在长桌桌面上发现电子秤一台、棕色粉末两包。在厨房内,西北为灶台,东北有一冰箱,在冰箱上方发现白色晶体一包,房间内东南有一衣柜,西南有一床,在床下发现一旅行箱,内装有相片等物品。现场提取了电子秤一台、棕色粉末两包、白色晶体一包、旅行箱1个。

1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南(司)鉴(化)字[2011]323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2011年3月14日,大沥刑警中队在大沥黄岐江滨大厦6栋605房捉获一名涉嫌贩毒的外籍男子,当场从其身上起获疑似毒品两粒,其后在该房的客厅台面上发现白色粉末一小包,褐色可疑烟草一包,在厨房冰箱顶的橱柜上发现白色粉末一包。经检验,棕褐色植物粉末壹小包,净重0.3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浅灰色粉粒壹小包,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灰色柱状固体两块,净重26.4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5.7%。

对于上诉人阿古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对案件的侦破过程进行了详细阐述,破案经过自然、客观。侦查人员在毒品交易现场当场抓获斯坦利、随后抓获通过窗户逃走的阿古,并在斯坦利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证人谢伟文的证言详细描述了其向阿古提出购毒意向、由阿古带到南海黄岐江滨大厦6栋605房、并在斯坦利携带毒品赶到605房后进行试货交易的全过程;斯坦利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了其携带毒品到南海黄岐江滨大厦6栋605房与阿古、证人谢伟文交接、试货交易的详细过程;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与通话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资认定阿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阿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斯坦利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斯坦利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携带毒品到南海黄岐江滨大厦6栋605房与阿古、证人谢伟文交接、试货交易的详细过程;斯坦利的供述与证人谢伟文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且案发当天侦查人员当场从斯坦利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证人罗洁玲亦证实斯坦利经常出入江滨大厦,上述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资认定斯坦利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斯坦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古、斯坦利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阿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阿古、斯坦利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凌云

代理审判员   王竹青

代理审判员   李翔晖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丘志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