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陶智斌等人受贿、敲诈勒索案

【案例摘要】


陶智斌等人受贿受贿敲诈勒索

(201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第6期出版)


被告人陶智斌,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副所长。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廖梓强,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3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郴州监狱服刑。

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强受贿、敲诈勒索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6日指定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2日侦查终结,2009年1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陶智斌、廖梓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陶智斌、廖梓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2010年4月13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4、5月间,郴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邓小红为了得到被告人陶智斌的关照,在看守所监区先后4次送给陶智斌现金5800元。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邓小红找到陶智斌说送给其2万元,请求陶智斌帮忙报请减刑。尔后,邓小红通过家人给陶智斌2万元。陶智斌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随后,陶智斌向郴州市看守所所长黎昌平提出为邓小红报请减刑,黎昌平表示同意,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同意对邓小红报请减刑的申请。陶智斌又找到黎昌平请求为邓小红报请减刑一年,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再次将邓小红的减刑材料报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2008年6月,被告人陶智斌担任郴州市看守所副所长,分管安全、教育、生产等工作。个体业主代勇以鹏程灯饰加工厂的名义和郴州市看守所签订了彩灯加工合同,2008年8月一天,代勇向陶智斌提出按付给看守所加工费5%的比例提取回扣款给陶智斌个人,陶智斌表示同意。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代勇先后送给被告人陶智斌回扣费人民币28500元和一张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

(三)2009年5月,欧阳国清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03监舍。为了得到被告人陶智斌的关照,欧阳国清先后通过他人送给陶智斌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陶智斌将欧阳国清安排到105监舍并指定为组长。

二、敲诈勒索罪

2008年7月,被告人陶智斌将郴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被告人廖梓强从普通监舍调到104过渡监舍并指定为组长,同时指定在押人员高志华(另案处理)为101过渡监舍的组长,并指使廖梓强、高志华想办法从其他在押人员身上搞钱但不要搞出事来。廖梓强等人将在押人员分为上面过、中间过和下面过三个等级,采取生理上折磨,心理上威胁等手段索要钱财,按索得财物多少给予不同的待遇。先后敲诈勒索人民币55000元,钼矿274公斤。

(一)2008年8月,李世长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04监舍。被告人廖梓强得知李世长是搞矿的,就向被告人陶智斌提出要搞李世长的钱,陶智斌表示同意。廖梓强安排104监舍管事的在押人员对李世长进行折磨,并威胁出钱才能在该监舍过好一点。李世长因拿不出钱被迫将274公斤钼矿给了廖梓强。廖梓强要其父廖桥安将钼矿拖走后,安排其女友何蓓送给陶智斌人民币1万元,并告诉陶智斌是李世长的钱,陶智斌同意让李世长在监舍上面过。经鉴定,涉案钼矿价值为37539元。

(二)2008年8月,朱泽亮因涉嫌销赃罪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04监舍。被告人廖梓强得知朱泽亮家里经济条件较好,便想向其敲诈钱财。随即,廖梓强安排管事的在押人员对朱泽亮折磨了两天,然后找朱泽亮谈心称只要交钱就能在监舍过好一点。为了方便搞钱,廖梓强向陶智斌提出将朱泽亮留在104监舍多呆一段时间。陶智斌同意了。朱泽亮被迫要其朋友存入人民币1万元到廖梓强指定的建行“陈圆”账号。廖梓强要女友何蓓取出其中4000元送给陶智斌。经陶智斌同意,朱泽亮在监舍中间过。

(三)2008年12月中旬,曹兵、肖小兵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04监舍。被告人廖梓强安排管事的在押人员对曹兵、肖小兵进行折磨,然后向二人索要钱财,二人同意交钱。廖梓强向被告人陶智斌汇报后,陶智斌也表示同意。后曹兵、肖小兵被迫让亲属分别存入建行“陈圆”账号人民币各5000元,廖梓强要女友何蓓取出其中6000元送给陶智斌,并告知是曹兵、肖小兵送的。陶智斌收到此款后告诉廖梓强安排好曹兵、肖小兵。

(四)2009年3月,黎志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201监舍。被告人廖梓强对被告人陶智斌讲准备搞黎志坚的钱,陶智斌表示同意。随后,廖梓强指使管事的在押人员给黎志坚洗冷水澡,并对其进行殴打。黎志坚因受不了折磨,便问廖梓强要怎么办,廖梓强对黎志坚讲“有钱钱坐牢,没钱人坐牢”,如果想过好一点就要出2至3万元钱。黎志坚被迫打电话要其妻子从广东先后二次向被告人廖梓强指定的建行“陈圆”账号存入人民币22000元,廖梓强要女友何蓓取出其中4000元送给被告人陶智斌。

(五)2009年3月,何勇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201监舍。该监舍在押人员组长高志华对被告人陶智斌讲准备搞何勇银的钱,陶要求高志华办好就可以了。高志华安排管事的在押人员以给何勇银洗冷水澡,并增加生产任务等方式对其进行折磨,威胁何勇银如果想留在该监舍过好一点就要出钱。何勇银被迫要其表弟何亚军先后分二次将人民币13000元存人建行户名为“王常利”的活期账号。高志华要其朋友王常利取出其中8000元送给陶智斌。陶智斌告知高志华安排何勇银在监舍过好一点。

2010年6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陶智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智斌指使被告人廖梓强向在押人员敲诈勒索,被告人廖梓强积极实施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智斌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诉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代勇及欧阳国清贿赂的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诉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高志华敲诈勒索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梓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梓强在二审判决宣告以前犯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2010年6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陶智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被告人廖梓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陶智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二、被告人廖梓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暂扣被告人陶智斌受贿赃款64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274公斤钼矿返还给被害人李世长,其余暂扣被告人陶智斌、被告人廖梓强及其高志华的赃款依法分别返还给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陶智斌、廖梓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