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摘要】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0)浙杭知终字第88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1号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蔡耀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影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知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6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电影作品《疯狂的赛车》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20081213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将该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部分著作权及转授权权利独占性授予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授权期限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同日,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9年1月10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24日止。2009210日,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09年11月6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明礼在该公证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pipi.cn,即打开“皮皮网官方网站”网页(该网站系浩影公司经营)。在下载安装运行了“皮皮播放器”软件后,查找并播放了电影作品《疯狂的赛车》的部分内容。2010年3月29日,原告乐视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浩影公司:1、立即停止在皮皮播放器在线播放软件上提供电影《疯狂的赛车》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关视频文件(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该项诉讼请求);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电影作品《疯狂的赛车》的著作权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上述著作权人的授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的相应著作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本案原告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处获得了涉案电影作品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浩影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www.pipi.cn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侵权指控成立。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电影的档期、知名度;被告网站的影响力;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0518日判决:一、浩影公司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驳回乐视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乐视网公司负担399元;浩影公司负担651元

宣判后,乐视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低。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第34条规定,“对于在网络环境中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要考虑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点击或下载数、地域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网站的影响、规模以及广告收入情况,必要时还需考虑影视作品的投资成本、票房收益、被告的经济实力等因素。一般而言……每部电影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就涉案电影作品的市场影响而言,《疯狂的赛车》2009年1月20日上映,2009年6月获得上海第二届电影铁象大赏年度爆笑电影,票房过亿;2009年11月,获得第46届电影金马奖最佳视觉效果奖。就被上诉人浩影公司的网站而言,自2007年1月上线至今,安装用户已超过1.5亿,日注册数量超过50万,最高同时在线超过260万,日登陆用户超过500万,月活跃用户超过2000万,月总有效时长超过2500小时,2008年艾瑞数据显示,皮皮在同类产品中用户满意度最高。广告案例:皮皮播放器广告效果显著,每天独立访问IP超过200万,PV总数超过2000万。同时,皮皮网在播放时登载有“香港劳力士手表”、“征途”、“终结者”等广告。就侵权情节而言,皮皮网于2009年3月7日将涉案电影上线,乐视网公司取证后于2009年12月、2010年4月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于2010年3月29日起诉。但直至2010年4月19日乐视网公司第三次取证时,皮皮网仍未停止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综合本案的情况,乐视网公司认为一审判令赔偿12000元明显过低,请求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知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浩影公司赔偿上诉人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由浩影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浩影公司答辩称:1、涉案电影的票房情况没有有效数据支持,且票房情况属于电影发行权收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同一权益,是否对上诉人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与票房收入的损失没有影响,不应以票房收入来考虑本案的赔偿数额。2、浩影公司没有直接在其网站上进行涉案影片的播放,只是做了跳转链接,相比直接侵权,情节不恶劣。原审判决合理,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乐视网公司提交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62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电影《疯狂的赛车》在该判决中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供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予以参考。

被上诉人浩影公司未在二审中提交证据。

被上诉人浩影公司对上诉人乐视网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判决不是生效判决,且两被告的传播行为及影响不一致,应当依照当地法院的判决来作为参考。

本院认为:浩影公司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成立。乐视网公司不能证明该判决为生效判决;且该案的当事人、侵权情节等均与本案不同,对本案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乐视网公司认为浩影公司经营www.pipi.cn网站皮皮网提供了电影作品《疯狂的赛车》在线播放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为证明该赔偿数额,乐视网公司提交了有关涉案电影作品的市场影响力、获奖情况,浩影公司网站的用户量、广告,以及发送律师函后仍未停止侵权等证据。但有关涉案电影市场影响力及皮皮网用户量的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明力过低,不足以使本院确认上述事实;发送律师函等事实并无证据证实。故乐视网公司上诉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且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载明,赔偿数额已“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档期、知名度;被告网站的影响力;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作出了综合考量,故判赔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莉军

代理审判员     俞剑飞

                          代理审判员     金瑞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OO年九月二十一日                                                                                 

                                   戴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