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诉人张勇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97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云周,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景行,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勇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68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2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勇、被上诉人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杭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林景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91,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深圳名宅》图书,该图书的编著、摄影为张勇。《杭州日报》由杭报集团出版,房产新闻是其中一个版面。经原审庭审比对,200646200736期间,杭报集团在《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的20064617版、200641121版、200641221版、200641817版、200641921版、200642021版、200642022版、200642118版、200642120版、200642629版、200642718版、20065917版、200651617版、200653021版、200653117版、20066617版、20066713版、20066813版、200661413版、200662113版、200662217版、200662713版、200662917版、20067417版、20067517版、20067617版、200671113版、200671217版、200671317版、200671318版、20068318版、20068921版、200681017版、200681617版、200682317版、200683017版、200691321版、200691917版、200692125版、200692216版、200711117版、200711617版、20073617版分别使用了《深圳名宅》第1册第5114109130页,《深圳名宅》第2册第20124415141页,第1册第184页,第2册第137页、第173页,第2册第4572249126页,第1册第5774182页,第2册第4225204143页,第2册第824461167258页,第1册第11950页、第2册第173164页,第1册第250262页、第2册第53523716861页,第1册第27116页,第2册第52页,第1册第263页,第2册第6871215页,第1册第58页,第2册第19064页,第1册第49874768页,第2册第41页,第1册第5597页,第2册第2671页,第1151224页,第2册第223页,第1册第5367页,第2册第14311711246页,第1册第247页,共计68幅摄影图片,使用次数78次,部分图片为重复使用。其中,《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在2006420200642120066222006892006820的房产报道中使用《深圳名宅》第2册第249页、第1271页、第2册第71页、第1151页图片时,对图片作了删截。除此之外,其余图片均为完整使用。使用时,《杭州日报》未对图片作者署名,也未支付报酬。20091224,张勇至浙江图书馆地方文献部查阅《杭州日报》,并复印刊登原告作品的版面,并于20091231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杭报集团:1.立即停止侵权;2.在《杭州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赔偿经济损失156000元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张勇是《深圳名宅》的著作权人,对该出版物内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未经张勇许可,杭报集团在其所属的《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使用张勇享有著作权图片的行为,已侵犯张勇的著作权。杭报集团答辩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此,该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杭州日报》的发行范围主要是浙江省内,而张勇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无证据表明张勇应当于发行当日或在较近时间内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对杭报集团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杭报集团使用张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予署名、并擅自删截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张勇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对于张勇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杭报集团使用张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则侵犯了张勇著作财产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62007年间,报纸发行具有时效性,这些报纸在目前已停止发行,再判决杭报集团停止侵权并无实际意义,故该院对张勇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杭报集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院认为,《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的主要内容为发布房地产信息、分析房地产市场,并无证据表明房产新闻即为房产广告栏目,具有广告效应,故张勇请求数额过高,应予以部分支持。由于张勇主张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也不能确定,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该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作品及作者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等因素酌情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第(四)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0316判决:一、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杭州日报》上向张勇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二、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勇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3022.8元,合计43022.8元;三、驳回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张勇负担1300元,杭州日报报业集团负担2240元。

宣判后,张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原审法院认为《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的主要内容为发布房地产信息、分析房地产市场,并无证据表明房地产新闻即为房产广告栏目,具有广告效应。实际上本案的《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是典型的软性广告,是正式房产广告的补充,是取得某一具体广告业务的附加条件。在其提交的多项证据中,涉案摄影作品和软性文章相配合,为某具体板块、楼盘做推荐、介绍,具备软性广告的特征。二、原判的赔偿数额偏低。其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杭报集团将涉案图片使用于商业广告上,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杭报集团答辩称:一、张勇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且无依据,其他费用的数额亦无相应证据证明;二、张勇提出“《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为软性广告”的说法,无凭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勇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中,杭报集团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张勇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五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1.《当代汉语词典》对“软广告”一词的释义;2.《百度百科》“软广告”词条;3.MBA智科百科》“广告新闻”词条,用以证明《杭州日报》房产新闻中的某些文章是软广告;4.人民网《软广告泛滥对都市报“二次销售”的挑战》,用以证明国内都市报软广告泛滥的现象。第二组证据包括:5.《杭州日报》20106912版(《房产新闻》版),用以证明《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中的文章是广告。第三组证据包括:6.2010年都市快报广告价目表和萧山日报价目表,用以证明同属杭报集团旗下的都市快报、萧山日报都有软文(图文)的公开报价。第四组证据包括:7.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311号判决书;8.2009)泰知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2005)成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用以证明张勇提出的经济损失额度合理。第五组证据包括:9.机票、住宿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张勇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上述证据,杭报集团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不符合新证据的范畴,且对于第一至第四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于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勇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主要是《当代汉语词典》、《百度百科》、《MBA智科百科》对“软广告”词语的释义,以及人民网对“软广告”的相关报道,而本案是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软广告”一词并非法律用语,故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至于杭报集团是否将被控侵权图片用于广告宣传,并需要按照广告使用的标准向张勇支付报酬,本院将在下文分析中作出认定。第二组证据是《杭州日报》20106912版(《房产新闻》版),由于该新闻的形成时间后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且其证明目的亦同于第一组证据,对本案既无关联性亦无证明效力,不予认定。第三组证据是《都市快报》和《萧山日报》的广告价目表,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认定。第四组证据为三份一审裁判文书。但该三份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所要认定的事实不具同一性,且其裁判结果与本案亦无关联,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第五组证据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亦不予认定。

综合张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杭报集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不当。对此,分析认定如下:

张勇是《深圳名宅》的著作权人,对该出版物内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杭报集团未经张勇许可在其所属的《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中使用《深圳名宅》内的图片,侵犯了张勇的著作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杭报集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张勇认为《杭州日报》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房产新闻报道,起到了广告宣传的作用,故应按广告使用的标准支付其使用费。经对张勇一审提交的《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内容的审查,本院认为,该房产新闻版面主要是发布房地产政策、分析房地产动向、评析楼盘板块等内容,并未使用被控侵权图片对杭州某个楼盘做具体明确推荐,且被控侵权图片所体现的均是20049月之前的深圳楼盘,客观上也不存在张勇所称的将其图片作为楼盘的“软广告”以达到推销杭州楼盘的目的。且该版面上所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尺寸相对较小、对主文内容并无直接指向,仅起到背景图片的装饰、点缀作用。再者,张勇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杭报集团在该版面收取广告费用,故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作品的使用目的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所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张勇是《深圳名宅》的著作权人,对该出版物内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杭报集团未经张勇许可在其《杭州日报》房产新闻版面中使用《深圳名宅》内的图片,侵犯了张勇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由于张勇主张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也不能确定,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作品的使用目的及作者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张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张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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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周   

             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