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诉人杭州星速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速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2010)浙知终字第195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星速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冬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大海、俞丽美,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星速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281号裙楼四楼。

诉讼代表人任冬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大海、俞丽美,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杭州星速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速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10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涉案电视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由湖南电视台和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响巢公司)联合出品。2006615日、2007928日,湖南电视台分别出具《授权书》和《说明书》,将其享有版权的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630日至2016 630日。2009930日,响巢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同年1223日,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朱玉仙在该公证处办公室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在地址栏键入www.x365.cn,页面中弹出“用户名、密码”对话框。在地址栏键入nb.x365.cn,页面中显示 bad request(invalid hostname)”信息。同年1229日,杭州东方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江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建国北路双牛大厦的的星速网吧,使用网吧的电脑,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网吧影音”图标,打开相应页面后,点击“新互动娱乐”图标,进入网址为nb.x365.cn的“新互动娱乐”网站,搜索到电视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可以正常点播播放。该网站未在其网页上标注ICP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原审另查明,星速网吧由杭州星速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星速建国路分公司)经营,星速建国路分公司为星速公司的分公司,星速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快乐阳光公司为本案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为800元。庭审中,快乐阳光公司主张本案的公证费支出为400元。2010412日,快乐阳光公司以星速建国路分公司和星速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授权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星速建国路分公司与星速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电视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的著作权人为制作单位湖南电视台和响巢公司,快乐阳光公司经上述两家单位的授权,取得了《丑女无敌》(第三季)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星速建国路分公司作为专业的网吧经营者,在其网吧内向不特定的上网者提供上网服务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的网络终端用户。星速公司经营的星速网吧,通过设置网吧电脑桌面图标,引导上网者访问“新互动娱乐”网站,对该网站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因此,星速公司应对该网站中传播的影视作品合法性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nb.x365.cn的“新互动娱乐”网站并非任一网络用户均可任意访问的一般互联网网站,该网站未在其网页上标注ICP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星速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已取得上述许可证。显然,本案中星速公司对该网站中传播的影视作品合法性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星速公司在该网站非法传播《丑女无敌》(第三季)的侵权行为中起到了帮助作用且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星速公司辩称快乐阳光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星速公司网吧内播放的作品与快乐阳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同一作品,该院认为在星速公司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快乐阳光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待证事实,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星速公司又辩称,涉案网站用户可以通过注册、付费的方式访问,星速公司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加盟协议并已经支付了加盟费,协议中约定如果遇到诉讼由协议另外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星速公司免责,因此星速公司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该院认为星速公司通过与案外第三人签订加盟协议的方式,选择涉案网站向网吧用户提供影片播放服务,就应该对涉案网站本身的合法性以及网站上传播作品的合法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涉案网站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星速公司网吧未对网站以及作品的合法性尽到注意义务,星速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亦不予采纳。对于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其提出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该赔偿额是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星速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该赔偿额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额,该院考虑涉案电视剧作品的知名度、星速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星速公司网吧的经营规模、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星速建国路分公司是星速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与星速公司共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0920日判决:一、杭州星速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公司、杭州星速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快乐阳光公司负担20;由星速建国路分公司、星速公司负担30元。宣判后,星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星速公司上诉称:1.快乐阳光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湖南电视台和响巢公司是涉案影视剧的合法著作权人,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2.快乐阳光公司以三张视频截图作为侵权证据缺乏证明效力,不足以证明星速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3.星速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互联网经营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下城区行业协会)签订了《新互动娱乐加盟协议》,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4.快乐阳光公司事先未发函或通知星速公司要求删除作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快乐阳光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星速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1.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作为原审原告是否适格;2.星速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快乐阳光公司提供了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颁发的(湘)剧审字(2009)第00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共44集的制作单位为湖南电视台,合作单位为响巢公司。其所提供的正版DVD光盘盘封上显示“湖南电视台 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制作”。 该剧片尾字幕显示“湖南电视台  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摄制”。同时快乐阳光公司提供了湖南电视台和响巢公司的《授权书》、《说明书》等证明其获得合法授权的初步证据。星速公司虽然对其权利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快乐阳光公司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

关于争议焦点2,经查,快乐阳光公司提供的(2009)浙杭东证字第25273号公证书所附的系网页截屏打印件,该证据显示了用户在星速建国路分公司经营的星速网吧终端计算机上,只需点击网吧电脑桌面图标,无需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即可直接登录涉案第三方网站,并观看该网站的影视节目。同时,快乐阳光公司提供的(2009)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848号公证书显示涉案第三方网站-“新互动娱乐”在开放的互联网上没有账号和密码无法观看涉案影片。虽然星速公司认为快乐阳光公司以三张视频截图作为侵权证据缺乏证明效力,对上述公证所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据此,在星速建国路分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涉案公证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经营的网吧为其上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星速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星速公司上诉认为星速建国路分公司与下城区行业协会签订了加盟协议,并已经支付了加盟费,协议中约定如果遇到诉讼由下城区行业协会承担责任,星速建国路分公司免责。对此,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许可。星速建国路分公司作为营利性企业,在与下城区行业协会签订加盟协议时,就知晓并选择涉案第三方网站“新互动娱乐”向网吧用户提供免费影片播放服务,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理应对涉案网站本身的合法性以及网站上传播作品的合法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该加盟协议并不能成为星速建国路分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星速建国路分公司虽然并非直接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也没有能力逐一审查涉案第三方网站中影视作品的归属,但至少应当保证涉案作品获得渠道的合法性,即应对第三方网站的资质进行审查。快乐阳光公司业已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星速建国路分公司既不能证明其涉案行为已获快乐阳光公司的合法授权,也不能证明涉案网站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即不能证明其向网吧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作品之来源合法性,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星速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予以保护;星速建国路分公司未经快乐阳光公司的授权,擅自向网吧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扩大了对快乐阳光公司享有的涉案电视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范围,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由于星速建国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与星速公司共同承担;星速公司就原审判决提出的上诉意见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星速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郝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