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温梦杰受贿、贪污案

【案例摘要】


温梦杰受贿贪污

(2008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第2期出版)


温梦杰,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7月11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7月24日被逮捕。

温梦杰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侦查。2004年12月25日,其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05年5月24日,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温梦杰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温梦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05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温梦杰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被告人温梦杰手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及北京市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其中向北京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55.5万余元;向北京德派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79.8万余元;向北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300.5万元;向北京康达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37.78万余元。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073.58万元。

二、贪污罪

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温梦杰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以及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主管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在为单位采购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温梦杰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温梦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发还或者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温梦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06年7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温梦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温梦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7年9月11日,温梦杰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