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文华受贿案

【案例摘要】


李文华受贿罪

(2008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第5期出版)


被告人李文华,男,1951年10月20日生。原系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6年1月1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华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13日立案侦查,2006年6月19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李文华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李文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8月21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文华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文华利用担任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发展、钟远慧、朱明超等人的请托,在四川省监狱系统有关基建和材料供应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和索要王发展、钟远慧、朱明超等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78万元(含价值3.78万元奥拓汽车一辆),美元1.2万元。其中索要财物价值人民币58.78万元、美元1.2万元。

  一、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文华利用担任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给相关监狱单位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成都市闽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发展获得向川西监狱、锦江监狱、华蓥监狱等单位供应墙、地砖等建材业务。为表示感谢,王发展于2004年下半年送给李文华现金人民币5万元。2005年5、6月,李文华向王发展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王发展以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的金额办成两张银行卡,李文华将其中一张内存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四川省滨江监狱办公室主任刘明辉耗用。

  二、2001年,被告人李文华利用担任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与方某某和时任川西监狱监狱长的巫邦志商议,通过川西监狱迁建工程项目,从工程承建方为李文华、方某某各收取人民币30万元。2003年初,巫邦志向建筑商钟远慧告知了李文华和方某某的意图,钟远慧表示同意。

  2003年,被告人李文华通过巫邦志要求钟远慧购买一辆“奥拓”汽车,给其儿媳妇欧阳晶使用。2003年7月28日,巫邦志向李文华询问欧阳晶的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后,由钟远慧支付购车款,以欧阳晶的名义从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得价值人民币37800元的“江南奥拓”汽车一辆。巫邦志于当日将该车交与欧阳晶,欧阳晶于次日将该车作价抵为首付款另购一辆“威姿”汽车。

  2005年初,被告人李文华通过巫邦志向钟远慧索要人民币10万元。

  2005年5、6月,被告人李文华以出国为名,通过巫邦志向钟远慧索要美元1.2万元。

  200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文华通过巫邦志向钟远慧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至2005年,钟远慧以宏得公司名义承建川西监狱七监区、八监区厂房;以龙西公司名义承建川西监狱干警住房八栋;以苗溪公司名义承建川西监狱男犯监区仓库,男、女监区晾衣棚工程及附属工程等,工程总造价共计人民币4300余万元。

  三、2002年,大邑蜀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蜀新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朱明超为承建川西监狱所属工程,找到时任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李文华请求在工程招、投标时给予帮助。李文华通过向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打招呼,使朱明超所在的蜀新公司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获得川西监狱男犯监区厂房修建工程,并在工程款的拨付上给予关照。2005年4、5月,李文华向朱明超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06年9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文华利用担任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63.78万元(含价值3.78万元的奥拓汽车一辆、美元1.2万元),其中索要财物价值人民币58.78万元、美元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李文华索贿的部分,依法应从重处罚。

2007年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文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对扣押在案的赃款8万元人民币及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华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7年9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