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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李信受贿

(2006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第2号出版)


李信,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04年7月26日,因其涉嫌受贿犯罪,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被逮捕。

李信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5年1月17日移交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05年4月18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信犯罪事实如下:

1991年至2004年4月,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40个单位或个人送的人民币3378300元、美元8.9万元(折合人民币734430元)、人民币银行卡30万元、购物卡4.2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3件(价值人民币53040元),共计合人民币4507770元。

1.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一个体建筑队负责人陶某某谋取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利益,于1991年春节前至1994年7、8月份,四次收受陶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1.6万元。

2.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市某区五金交电公司谋取钢材销售、结算货款等方面的利益,于1992年春节前至1996年春节前,七次收受该公司承包人许某某送的人民币1.4万元、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579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790元。

3.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谋取销售产品和结算货款等方面的利益,于1996年9、10月份至2001年春节前,七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4.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兖州市某村谋取项目建设及减免、缓交设备款,为该村支部书记唐某某谋取子女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利益,于1993年上半年至2001年中秋节前,七次收受该村和唐某某个人送的人民币共计2.2万元。

5.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某公司谋取钢材销售和结算货款等方面的利益,于1998年5、6月份和9、10月份,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4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4840元。

6.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人民政府驻某地联络处副主任王某某谋取工作调动方面的利益,于1998年夏天,在家中收受王某某送的人民币5000元。

7.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某工业公司和镇江市某工程公司谋取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利益,于1999年底和2003年春节前,收受工程项目承包人陈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8.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集团公司谋取项目谈判、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利益,于2001年春节前、2002年春节前、2003年春节前,三次收受该公司总裁江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9.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有限责任公司谋取搬迁选址等方面的利益,于2001年3、4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

10.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省某某监狱职工李某某谋取亲属工作调动方面的利益,于2001年夏天,收受李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11.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某设计研究院职工徐某某谋取子女工作安排方面的利益,于2001年5月,收受徐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12.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谋取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减免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利益,于2001年5、6月份至2003年春节前,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会计吕某某送的人民币21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8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92800元。

13.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五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征地和办理有关手续等方面的利益,于2001年8、9月份至2003年中秋节,七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某某送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800元)、购物卡8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0800元。

14.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某公司谋取征地和办理有关手续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春节前至2004年春节前,四次索取和收受该公司经理仲某某所送人民币252300元、购物卡3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55300元。

15.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承建项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春节前至2004年初,三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晋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1.7万元。

16.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安装工程公司谋取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春节前至2004年4月,五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温某某送的人民币37万元、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312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01200元。

17.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置换土地、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春节前至2004年3月,四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杜某某送的购物卡2.5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4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9840元。

18.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谋取销售产品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春节前至2004年1月,五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送的人民币2.3万元、购物卡2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5万元。

19.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某建筑管道锅炉安装公司谋取承揽工程和办理征地手续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4月,七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副总经理杨某某等人送的人民币13万元、白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66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36600元。

20.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某城区某村个体建筑商夏某某谋取承揽工程方面的利益,2002年夏天,夏某某到被告人李信家中送人民币20万元,李信的妻子收下后,告诉并将钱交给了被告人李信。

21.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夏天和2003年10月,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送的美元共计7000元,折合人民币57960元。

22.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驻某地工作处主任姜某谋取职务升迁和项目提成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三次收受和索要姜某银行信用卡20万元、人民币130万元,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23.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电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8、9月份,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24.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谋取进入高新区经营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9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25.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济宁某电业集团所属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征地建厂、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中秋节前至2004年春节前,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付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26.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征地、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利益,于2003年中秋节前至2004年2月,六次收受和索要该公司董事长司某某送的人民币7万元、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560元)、购物卡2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8560元。

27.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征地、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秋天和2003年5、6月份,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送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28.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在企业改制中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利益,于2002年11月,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姜某某送的人民币8万元。

29.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新区所辖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常某谋取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利益,于2003年春节前和2004年春节后,先后两次收受常某送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30.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谋取拨付科研经费、贷款担保等方面的利益,2003年1月,通过上海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人民币20万元。

31.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于2003年4月,在济南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某某索要“浪琴牌”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19440元。

32.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谋取项目建设方面的利益,于2003年7月,收受该公司股东李某送的“欧米茄”牌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2.7万元。

33.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征地等方面的利益,于2003年7月至2004年春节前,三次收受该公司创建人张某某送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800元)、人民币1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00元。

34.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曲阜分公司谋取协调工程建设秩序等方面的利益,于2003年10月,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送的建设银行人民币储蓄卡10万元。

35.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生物股份公司谋取道路维修等方面的利益,于2003年10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送的人民币2万元。

36.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建设项目选址等方面的利益,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2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送的美元共计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40元。

37.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某镇党委书记颜某某谋取职务晋升方面的利益,2003年12月份,颜某某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送了人民币1万元,由被告人李信父亲收下后告诉了李信,李信让其父亲留用。

38.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电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谋取产品销售方面的利益,于200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39.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厂房建设等方面的利益,于200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江某某委托高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40.被告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韩国工业园项目承建和验收等方面的利益,于200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程某某送的购物卡2000元;同期,程某某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送人民币1万元,由被告人李信之父李志顺收下后告诉了被告人李信,被告人李信让其父亲留用。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2万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信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赃物已追缴。

2005年7月4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一审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信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信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077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信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05年9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