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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朱作勇受贿

(2007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第2期出版)


被告人朱作勇,男,194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政协甘肃省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曾任中共兰州市委副书记、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2005年12月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22日被逮捕。2006年1月被撤销甘肃省政协副主席职务。

  被告人朱作勇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26日立案侦查,2006年4月1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朱作勇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朱作勇,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各十五天,并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06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朱作勇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4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朱作勇在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甘肃省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马云芳、其子朱乐天非法收受崔树生等4人给予的人民币146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662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两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71.634万元。

  一、1994年4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兰州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有关项目减免或变相冲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4392.5万元提供了帮助,并帮助使该项目中的“金福花园”、“金安花园”住宅小区纳入兰州市安居工程,由此获得国家安居工程专项贷款人民币1.27亿元和营业税退税款人民币954万元,另外还为该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开发“新港城”房地产项目取得650.6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帮助。为此,1997年12月至2003年12月,朱作勇先后10次单独或通过其妻马云芳、其子朱乐天收受金海湾公司负责人为感谢其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09万元、港币1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662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两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58万元。

  二、1996年4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决定兰州市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强制安装兰州捷辉ABS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环保节油装置,为该公司在兰州市销售1.3万余台环保节油装置提供了帮助。为此,1996年6月,朱作勇通过朱乐天在该公司总经理崔树生的办公室收受崔树生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三、2002年1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担任甘肃省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福建省鼎盛集团公司中标成为甘肃省政协办公大楼外墙装饰的石材供应商提供了帮助。为此,朱作勇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明生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6万元。

  四、2002年6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担任甘肃省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兰州分公司取得甘肃省政协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款和减少返工费用提供了帮助。为此,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朱作勇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张福强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朱作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朱作勇能够坦白交待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7年1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朱作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对已经追缴的犯罪赃款人民币164.972万元、赃物“劳力士”牌手表两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作勇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