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巫邦志受贿案

【案例摘要】


巫邦志受贿

(2007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第3期出版)


被告人巫邦志,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川省川西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2006年1月26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巫邦志涉嫌受贿一案,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23日立案侦查。2006年3月2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巫邦志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巫邦志,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6年5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巫邦志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至2005年,被告人巫邦志利用担任川西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川西监狱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的过程中,给予在购买土地、承建迁建工程、购买车辆和电梯等设备、装修代管的饭店以及干警调动工作等方面向其请托的人以支持和关照,为此,收受蜀安汽车公司经理陈安华人民币10.8万元(其中索要人民币5万元);收受泓奇公司董事长张铁耀人民币11万元(其中索要人民币10万元),收受原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安镇书记董祥泽和镇长丁万荣人民币5万元,收受闵盛公司经理王发展人民币6万元;收受市环卫公司项目经理范光军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1000元,收受子龙电器公司董事长喻明刚人民币20万元(后因喻明刚公司资金困难,巫邦志又退还其人民币15万元);收受仪陇建筑分公司项目经理高云昌人民币6万元,收受蜀新公司项目经理朱明超人民币6万元,收受原简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彭发明人民币4.2万元;收受大邑县贸易局酒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魏玉洋人民币4.5万元,收受川西监狱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钟远慧人民币12万元(其中索要人民币5万元),收受多快成套公司总经理曾诚人民币2万元,收受大西南龙泉分公司经理杨开田人民币6000元,收受金联茶叶公司茶叶销售员马超良人民币2万元。

  2004年底至2005年底,巫邦志利用担任川西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给予相关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出监治病、减刑等方面以关照,为此,收受服刑罪犯何冰妻子廖光辉送的人民币5万元和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万宝龙手表1只,索要服刑罪犯何冰人民币65万元,收受服刑罪犯马建国人民币27.2658万元(其中索要人民币16.7658万元);收受服刑罪犯张炜委托的汉天公司总经理程新送的人民币10万元。

  综上,被告人巫邦志共收受和索要18人的人民币187.3658万元,美元1000元,万宝龙手表1只(价值11800元),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价值5000元),其中索要的人民币共计101.7658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巫邦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7.3658万元、美元1000元、万宝龙手表1只、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其中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1.765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2006年10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巫邦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对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巫邦志赃款人民币38万元、奥迪A6轿车1辆、万宝龙手表1只、索尼牌PC-9E数码摄像机1台以及冻结的被告人巫邦志位于成都市双林北横街“新华园”2栋2单元4楼2号和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7号“梓桐苑”2栋1单元2楼1号的住宅两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巫邦志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