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吴燕华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例摘要】


(2005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第5号出版)
被告人吴燕华,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发行部副部长。2004年6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
吴燕华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9月1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吴燕华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吴燕华在负责监管、结算陕西省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各市、县发行工作期间,个体承包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吴燕华在销售过程中曾给其提供过方便,并为以后能继续得到“关照”,先后于2003年底,在从渭南发行即开型彩票结束返回西安的途中,送给吴燕华3000元;于2004年2月委托发行部监管工作人员田伟东(另案处理)送给吴燕华3000元;于2004年3月,在同去陕西省财政厅办理体育彩票发行事宜的途中,送给吴燕华2000元。吴燕华将收受的8000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个人消费。
二、玩忽职守罪
2004年3月20日至3月25日,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由市体彩中心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永民(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吴燕华及监管工作人员田伟东(另案处理),负责对此次彩票发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但在彩票销售前,吴燕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没有配合公证人员进行二次开奖器具的准备工作,致使杨永明有机会单独将装有二次开奖的信封拿回作弊。彩票发售期间,吴燕华虽然发现了负责兑付大奖的孙承贵(另案处理)是承销商杨永明聘用的人员,不是规定的体彩机构工作人员,但其并未提出纠正意见,也未向领导汇报,致使孙承贵承担了兑付大奖的重要工作。兑付大奖过程中,吴燕华又违背职责,擅离职守,没有亲临兑奖现场对兑奖环节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出监管意见和兑奖要求,致使兑奖环节严重失控,使得杨永明、孙承贵等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轿车大奖行为得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省体彩中心自2003年与杨永明签订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合同后,该中心主任贾安庆(另案处理)、副主任张永民故意违反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后出现的弃奖应纳入公益金的规定,决定将弃奖金全部支付给杨永明。被告人吴燕华明知领导决定错误,但仍按张永民指使,另做虚假的结账明细表和设奖方案结算单,掩盖杨永明已取得弃奖的事实。2004年4月,吴燕华不正确履行职责,将杨永明于2004年2月承销延安、榆林地区即开型体育彩票获得的402253元弃奖,做假账入账,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燕华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监管彩票发行过程中,本应按照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体彩中心的有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发行销售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因其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给杨永明、孙承贵等人以可乘之机,致使诈骗得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严重损害。在延安等地发行即开型彩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执行错误决定,将应上缴为公益金的弃奖划给杨永明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亦有一定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04年10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刑事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燕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二、依法没收受贿赃款8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燕华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