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海法民一特字第7号
申请人:邓某达,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人邓某达要求宣告邓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以邓某于1993年起下落不明,已没有生存可能为由,要求宣告邓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邓某,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是邓某的父亲。邓某于1993年起至今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8日报失踪。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寻找邓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邓某于2010年10月28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由于邓某没有结婚,申请人作为邓某的父亲,属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邓某死亡。故申请人申请宣告邓某死亡,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邓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麦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