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自2010年至今,被告人李某甲不仅一直非法持有一支气枪,且非法购买铅弹用于打鸟。2015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打鸟后将装好铅弹并上好膛的气枪放在自己驾驶车牌号为桂G×××××的五菱牌面包车副驾驶座旁边。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象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6月29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监视居住。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李某甲的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今,被告人李某甲不仅一直非法持有一支气枪,且非法购买铅弹用于打鸟。2015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打鸟后将装好铅弹并上好膛的气枪放在自己驾驶车牌号为桂G×××××的五菱牌面包车副驾驶座旁边。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癸、李某乙、李某丙四人乘坐该车准备拿电鱼机外出电鱼,在被告人李某甲下车回家拿手电筒,被害人李某癸在车内查看气枪时,因气枪走火被气枪击中左胸部,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象州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癸系被枪弹击伤左胸致左肺、心脏破裂致大出血死亡。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涉案气枪到公安局水晶派出所投案。同时,公安民警在勘查工作中,从桂G×××××的五菱牌面包车内提取到158颗铅弹。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气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先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5,000.00元。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癸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00元(含之前给付的15,0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癸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投案自首证明、破案经过,有象州县水晶乡卫生院出具的抢救记录,有象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执行回证,有象州县公安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有象州县公安局水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有涉案枪支照片,有吴某出具的收到条,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潘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吴某的证言,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有鉴定事项确认书、法律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有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有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并因此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已履行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覃 强
审 判 员  黎柳明
人民陪审员  张友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点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