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摘要】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陵民保字第428-1号
申请人柳东尧,男,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申请人张光恒,男,住临邑县。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光恒驾驶的鲁AXX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