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邓群、邱奕强与李产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例摘要】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星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邓群,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桂林市人,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申请执行人邱奕强,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桂林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产,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桂林市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2013)星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产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建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