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杜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石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农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由石楼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5日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杜某为防止山羊到其地里啃核桃树,将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粒撒在其位于解家庄村的玉米地里(玉米地中栽有核桃树苗200棵),在地中设置了警示牌,并告知该村养羊的村民贺某、解某、孙平香等。2014年12月5日,贺某(受害人贺成英的儿子)在解家庄村放羊时,山羊吃了被告人杜某撒在地中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颗粒,致使其12只山羊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杜某为防止山羊到其地里啃核桃树,将3911农药(即甲拌磷)和两个玉米棒剥下的玉米粒拌在一起,将该玉米粒撒在其位于石楼县灵泉镇解家庄村的栽有核桃树的玉米地里,在地中设置了警示牌,并告知了该村养羊的村民贺某(受害人贺成英的儿子)、解某、孙平香等人,同时,杜某让贺某将该情况转告其父亲贺成英。2014年12月6日,贺某代其父亲贺成英在解家庄村放羊时,山羊吃了杜某地里拌有农药的玉米粒,致使其中12只山羊死亡。
案发后,经鉴定,死亡羊胃内容物和在被告人杜某玉米地提取的玉米粒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杜某赔偿受害人贺成英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明为防止山羊破坏核桃树,在栽种有核桃树的玉米地里撒了拌有3911农药(甲拌磷)的玉米粒,设置了警示牌,并告知该村养羊的村民贺某、解某、孙平香等人,地中有农药,别去放羊,让贺某转告其父贺成英别去地里放羊的事实,以及贺成英的羊被毒死后,其给贺成英进行赔偿的事实。
2、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其给父亲贺成英放羊时,山羊吃了杜某地里的玉米粒后死亡12只的事实,并证明在山羊被毒死的十几天之前,杜某告诉其要把拌有农药的玉米粒撒到地里,不让其去地里放羊的事实。
3、受害人贺成英的陈述,证明其山羊吃了杜某地里的玉米粒被毒死12只的事实,并证明其儿子贺某告诉过他杜某为防止山羊啃核桃树,在地里放了农药的事实。
4、证人解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杜某告知过他为了防止山羊啃地里的核桃树,在地里放了农药的事实。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杜某让其买过农药,并将农药给了杜某的事实。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给他打电话让他捎带了一瓶3911农药,后把农药给了刘某的事实。
7、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概况及在案发现场和毒死山羊胃中提取玉米粒的事实,并证明地中有一块纸牌,上面写有“地中有药”的字样。
8、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司)鉴(毒)字(2015)009号鉴定意见书、吕梁市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12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在被告人杜某地中提取的玉米粒及受害人贺成英死亡羊只胃内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9、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明在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杜某赔偿受害人贺成英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杜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为一己私利,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信。综合考量被告人杜某的犯罪动机、情节、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结合石楼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晋军
审 判 员  郑瑞梅
人民陪审员  刘荣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