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3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93年8月6日出生,个体经营者;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4年9月8日下午17时许,在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沿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宣武门十字路口的过程中,分别向正在行驶中的车牌号为京×××的608路公交车驾驶座附近的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驾驶人员边×眼睛暂时无法睁开、呼吸不畅,被迫临时停驶公交车,致使多名乘客眼睛及嗓子不适;向正在行驶中的车牌号为京×××的109路公交车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多名乘客身体不适;向正在等红灯的车牌号为京×××的102路公交车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车辆开动后驾驶人员李×1眼睛不适、呼吸不畅,多名乘客身体不适。被告人张×于2014年9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向运营行驶中的公交车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4年9月8日17时许,在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沿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宣武门十字路口的过程中,分别向正在行驶中的车牌号为京×××的608路公交车驾驶座附近的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驾驶人员边×眼睛暂时无法睁开、呼吸不畅,被迫临时停驶公交车,致使多名乘客眼睛及嗓子不适;向正在行驶中的车牌号为京×××的109路公交车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多名乘客身体不适;向正在等红灯的车牌号为京×××的102路公交车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车辆开动后驾驶人员李×1眼睛不适、呼吸不畅,多名乘客身体不适。被告人张×于2014年9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17时许,其和张×一起从张×在北京市西城区鼓楼东大街经营的鞋店出来,准备回张×家和他父母一起去吃饭。出了鞋店后张×给了她一罐防狼喷雾剂,当时她也没说什么,张×就骑着摩托车带着她走了,当走到西单大悦城门前时张×让她把喷雾给他,张×用左手接过喷雾剂,这时她们左侧有一辆公交车,张×就想用喷雾剂往公交车上喷,其就拦着他说这么多人别喷,太危险了,张×说没事,就往公交车上喷了一下,她们就继续往南走,到宣武门路口往西回张×家了。张×没有与公交车司机或乘客发生争执,他就说玩玩,其知道防狼喷雾喷在人脸上会使人打喷嚏、流鼻涕、流眼泪、睁不开眼,会给人身体造成伤害。
2、证人边×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公交第七客运分公司四队608路公交车司机,2014年9月8日17时15分左右,其驾驶608路公交车在西单北大街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西单大悦城东南角附近时,其感觉到眼睛突然睁不开,嗓子紧,眼睛有要流眼泪的感觉,其就把车停在了路边找警察去了。当时没闻到什么气味,就觉得刺激眼睛和嗓子,这种感觉在车停下来一两分钟就没有了,车上的座位都坐满了乘客,还有几个乘客站着,乘务员问他的时候他就感觉到了,之后乘客也有感觉了,其不清楚味道是从哪散开的,车停下来后就把三个门都打开了,乘客都立刻下车了,其找到警察以后乘客都反映觉得呛嗓子,眼睛流眼泪。其驾驶的608路公交车车牌号是京×××。
3、证人梁×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公交第七客运分公司608车队售票员,2014年9月8日17时15分许,其所在的608路公交车行驶至西单大悦城门前时,其突然感觉嗓子有点憋,闻到有点辣的味道,眼睛有要流泪的感觉,紧接着乘客反映也有这种感觉,其就让司机赶紧停车,车停后乘客就都下车了,司机就到大悦城门前警车处报警。当时座位上都有乘客,站着的乘客不是很多。其在中门售票员的座位上,感觉气味是从前方来的,没有发现可疑情况。
4、证人贾×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16时40分,其从动物园乘坐608路公交车准备到西单商场,17时15分许,公交车行驶到西单大悦城门前时,其突然感觉头有点晕,眼睛不舒服,听到有人说“是什么味”,就让司机停车,司机将车停下打开车门,其就下了车,去医院看病了。当时她在车的前门处准备下车,其前面还有乘客,车内乘客不是特别多,后来经医院诊断她没什么事。
5、证人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17时许,其乘坐608路公交车要在君太百货前面的公交站下车,在车前闻到一种刺鼻的呛味,当时感觉嗓子辣,眼睛睁不开,头晕,然后司机立刻停车,乘客就下车了。其当时站在车的前门处准备下车,气味是从车厢中部售票员的位置扩散的,没有发现行为可疑的人。其到协和医院西院急诊处看病,诊断为上呼吸道干,拍了一个胸片无异常。
6、证人范×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电车客运分公司109车队司机,2014年9月8日16时40分,其驾驶109路公交车从朝阳区东大桥发车,行驶至西单路口南公交车车站时,有乘客说车内有刺鼻的异味,像辣椒水,其问乘客是否需要停车,乘客有人说不用,其就继续开车,行驶至广安门内公交站时售票员说有乘客报警,他就按要求靠边停在菜百对面主路外侧车道等民警到现场。他驾驶的车为三门无轨电车,车号京×××,车内有10多个人,车内无空调,车窗是开启的,车内无可疑物品,有乘客说是外面飘进来的气味。乘客反映呛眼、刺鼻,没有其他情况,没有伤情要去医院的。
7、证人康×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公交电车客运分公司109路第九队乘务员,2014年9月8日17时左右,其所在的中班车组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西单路口南时,有一名男乘客反映车内有一股辣椒水的味道,而且辣椒水的味道是从车窗外飘进来的,坐在车厢中部的乘客陆续都闻到了辣椒水的味道。其当时在中门售票台的位置,公交车开了一站地左右的时候她也闻到了一股呛人的味道,只是嗓子感到有火辣辣的感觉,有点咳嗽,没有感觉到其他的身体不适。车厢内没有可疑的情况发生,没有乘客受伤,因为不知道到底是什么味道,怕对身体造成伤害,所以一名女乘客拨打“110”报警了。
8、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17时许,其从北海乘坐109路公交车去菜市口,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其上车时车上的人并不多,他坐在了正对着公交车中门的座位上,其左侧的车窗一直是开着的,当公交车行驶至西单路口南时,其感觉嗓子有些难受,还打了一个喷嚏,以为是自身的问题,后来听到在109路靠后的位置有乘客反映有人往公交车上喷辣椒水,其赶紧把头伸出了车窗,公交车一直在行驶,到菜市口西站的时候就有人报警了。
9、证人何×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16时45分左右,其和女儿钟×一起从西单商场出来上了一辆109路公交车准备回家,当时车上人不多,其坐在前门售票员的左手处的座位上,其女儿坐在她身后的座位,公交车行驶了3、4分钟,有一个老年男乘客大喊“是谁喷辣椒水了,这么呛。”其回头一看,其女儿后仰着头并大口喘气,其连忙过去让其女儿用矿泉水漱口,但她女儿还是喘不上气,后来她们就跟乘务员说了,在她们的强烈要求下司机停车了,其女儿报了警。当时其女儿说不上来话,面部和耳部通红,嗓子干辣,其嗓子也不舒服。
10、证人钟×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17时许,其在西单商场站乘坐109路公交车,坐在售票员对面靠窗的位置,当车行驶出西单路口南公交站时,其感觉从车窗外飘来刺鼻的味道,其眼睛和嘴里都是辣的被灼烧的感觉,睁不开眼、呼吸困难,感觉很难受。车上的其他乘客说怎么这么辣,谁喷的辣椒水。后来车厢后部的乘客陆续也有了不良反应,当车行驶至两广路上时其才缓过来,其怕这种气味不是单纯的辣椒水,就拨打“110”报警了。
11、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17时20分许,其由家走到宣武门内大街西侧“宣武门内”公交车站,上了一辆102路公交车,在车厢前侧售票员旁边站着,车开动后在宣武门路口等信号灯时,有一个男乘客头一闪,站起来后就骂,这时有一股白烟在车厢内散开,感觉呛眼睛、辣嗓子。那个骂人的男乘客将头伸出窗外骂,我看到有两个人骑着一辆电动车由售票员的一侧闪过,到宣武门路口向西走了,骂人的乘客指着那个方向说“看就是那两个人,还回头看呢。”其打“110”但手机没拨出去,后他到陶然亭派出所报案了。当时102路公交车上有男司机、女售票员,车窗都是开启的,车内无空调,车内有四五个乘客站着,其他乘客都有座位。
12、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17时左右,其驾驶102路公交车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行进过程中,听到车厢里有人说了一句“什么东西?”其继续开车,后来他闻到一股呛人的味道,觉得呼吸不畅,辣眼睛。当时车还在行进过程中,有个老头喊报案吧,有个女士说可能是辣椒水或防狼喷雾,回到车队他就将此事记录在案了。当时觉得呛,还好车厢内人不多,他马上让乘客把窗户打开,所以影响不大。售票员王×2说看到一骑摩托车的人喷的东西,当时摩托车在公交车的右侧,喷雾是从车的右侧窗户喷进去的。
13、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其记不清具体日期了,只记得是一天下午,其所在102路公交车行驶到宣武门内大街进了快行道,在路北等红灯时,其听见一个男乘客说有人往车上喷雾,然后她闻到有股刺鼻的味道,觉得有点呛,想咳嗽,后来司机让把车窗打开。当时车辆是在运营中,被喷的时候公交车正在等信号灯,后来气味散开后她们闻到的时候,车已经开了,当时路上车辆很多,公交车无法停靠在路边。车内有人咳嗽,觉得呛。司机也闻到了这种刺激性的气味。喷雾是从公交车的右侧,靠近其前面的窗户从外向内喷入的。坐在其前面的男乘客说有两个骑摩托车的人冲车内喷完气向右转弯,往西跑了。
1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受案登记表,证明608路公交车司机边×报案的情况。
1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公园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及广内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102路公交车乘客、109路公交车乘客分别报案的情况。
16、公交车照片,证明608路、109路、102路公交车的外部特征。
17、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动物园枢纽站管理中心证明材料及第九车队员工卡复印件,证明102路、109路公交车驾驶员及乘务员的身份情况。
18、破案报告,证明案件的侦破经过。
19、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车辆情况说明材料,证明109路、102路公交车的车牌号及自编号的情况。
20、搜查笔录,证明侦查员对被告人张×的住所进行搜查的情况。
21、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第九车队线路行车记录表,证明案发当天涉案109路公交车行驶的情况。
22、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于2014年9月9日2时许被民警抓获。
2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曾受处罚的情况。
2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向运营的、行驶中的公交车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方涛人民陪审员郝之涛人民陪审员陈国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靖        晟